律师代表提案办理工作规定2019年02月26日 09:58

律师代表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2019年1月11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处理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向本会提出的提案、建议和意见,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提案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作出办理意见,其办理意见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提案的代表。

秘书处根据常务理事会办理意见、提案内容,将提案交由相关的委员会办理。如果提案交由两个以上委员会办理的,需确定主办的委员会。

第四条 办理的委员会在收到提案15日内,需根据提案性质、内容、办结进度及期限等情况,通过秘书处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办理方案,并在办结时提交书面结案报告。

委员会承办提案,应在收到提案后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办结。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办理的委员会提交的办理方案,对提案办理的效果、期限等进行检查,对办理情况与提案内容不相符的,提出监督意见,并报告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 对办结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收到结案报告15日内进行审查确认,通过秘书处答复提出提案的律师代表并征求办理意见。

第七条 委员会办理提案的情况,列入委员会年度述职内容。

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对办理提案积极、办理效果好的委员会进行评选,推荐理事会予以表彰。

第八条 理事会应在律师代表大会报告中向律师代表进行报告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