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40年 | 促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2020年12月03日 23:17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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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终以原告胜诉、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而结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有着积极影响及指导意义。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某陶瓷研究所诉某陶瓷辊棒厂非专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办案律师:

温旭、刘孟斌





基本案情

原告某陶瓷研究所因与被告某陶瓷辊棒厂发生非专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科委)于1984年下达给该所的科研项目,某陶瓷研究所经数年奋斗,终于研制成功。此项技术经广东省科委和国家科委组织专家鉴定,被评为国家秘密级技术,从1987年12月29日开始,保密期15年。后来某陶瓷研究所虽然将其中部分技术申请了专利,但专利申请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和专利申请日以前的专利技术,仍属技术秘密,任何人不得侵犯。1992年初,某陶瓷研究所得知被告某陶瓷辊棒厂用与该所相同的机械设备和基本相同的工艺流程生产辊棒,其原因是被告利用了原在该所工作的区某超、吴某雄向某陶瓷辊棒厂泄露的某陶瓷研究所技术秘密。请求判令某陶瓷辊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已由作者何某玲公开披露于1990年10月15日出版的第五期《陶瓷》杂志上。某陶瓷辊棒厂于1991年底开始创办,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从大量的公开技术资料中找到此技术方案,又经某陶瓷辊棒厂技术人员进行消化、摸索,最后掌握了该项技术。某陶瓷辊棒厂的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没有侵权。原告仅以某陶瓷辊棒厂厂长原是该所职工,就推理某陶瓷辊棒厂的技术是侵权所得,却不能提供出某陶瓷辊棒厂具体采用了哪些不正当手段获得其技术秘密的证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1984年广东省科委将"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生产技术作为重点攻关项目下达给某陶瓷研究所,并拨给科研经费24万元。某陶瓷研究所接受科研任务后,即成立以何某玲为首的课题小组,先后投入了1300多万元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开发、中间性试验和生产工艺设备的改进。经过八年多的研制,终于取得了成功。经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项目被列为全国火炬计划项目。鉴定结果认为,其技术指标和使用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属于国内首创。1988年到1993年曾11次获国家级、省、市级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奖、高新技术奖、国家级新产品奖、北京国际发明展览会金奖等。该产品面市后,代替了进口辊棒,节约了外汇,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仅1994年某陶瓷研究所的年产值就达8000万元,实现利税2000万元。为了保护这一科技成果,某陶瓷研究所采取了各种保密措施,成立了保密领导小组,制订了保密细则,明确了辊棒车间、窑炉设备性能、原料配方、成型工艺、设备图纸等均属保密内容,如有故意或过失泄露、偷窃技术资料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992年3月10日,某陶瓷研究所向广东省科委和国家科委申报了国家秘密级技术,经广东省科委和国家科委通过法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于1993年8月18日确定该项目为国家级秘密技术,保密期15年,从1987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其保密内容5大范围:(一)陶瓷辊棒的配方及原料加工处理(具体内容略;下同);(二)冷等静压设备和生产工艺技术;(三)冷等静压成型和预制成型工艺以及成型模具;(四)陶瓷辊棒锻烧技术和吊顶窑炉;(五)陶瓷辊棒的精加工设备和工艺。1995年3月11日,国家科委又一次组织专家对某陶瓷研究所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项目进行技术评定和审查,该技术仍被确认为国家秘密级技术,保密期由原来的15年改为8年,从1995年3月3日起计算,对其继续进行国家秘密级保护和管理。1992年6月6日、8月17日、8月22日、1993年4月28日,某陶瓷研究所分别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4项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3年2月21日、4月23日、1994年6月1日授予某陶瓷研究所两项实用新型和一项方法发明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5年5月11日证实上述4项专利的申报内容自申请公开之日起均属公知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内容略)。1995年5月10日,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对某陶瓷研究所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进行了界定,认为某陶瓷研究所被批准备案的技术秘密共有5大范围,其中第3题目的技术内容已于专利申请公开日起为公知的专利技术,尚有4个大题目的内容仍属技术秘密尚未解密。

被告某陶瓷辊棒厂厂长区某超,原系某陶瓷研究所的窑炉技术工人。1982年9月到某陶瓷研究所从事窑炉吊烧工作,1989年底即开始参与筹建某陶瓷辊棒厂,1990年6月自动辞职离开某陶瓷研究所到某陶瓷辊棒厂办厂,并负责生产技术。1992年3月7日某陶瓷辊棒厂领取工商执照,同年12月正式投产,1993年2月产品开始进入市场销售。由于该厂的技术不过关,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区某超便找到了原在某陶瓷研究所工作的吴某雄。吴某雄是1985年6月到某陶瓷研究所工作,从事过辊棒注浆、等静压、出管定型、辊棒配料等3个工序的组成技术工作。区某超以每月700元,年底付5万元奖金的优厚待遇聘请了吴某雄。吴某雄于1993年2月因合同期满离开某陶瓷研究所到某陶瓷辊棒厂负责技术管理。某陶瓷辊棒厂购买机械设备、模具、原料时均到某陶瓷研究所定做、制造的厂家去订购。烟台、四川、湛江、珠海等地有关单位均证明,某陶瓷辊棒厂购买设备、原料、模具时,对各厂家提出按某陶瓷研究所提出的技术质量要求、规格大小、机械性能定做购买。1995年5月2日,广东省华粤会计师事务所查帐结果为1993年2月20日到1994年8月金昌厂共销售35443支辊棒,销售收入为4479796.53元,某陶瓷研究所每支辊棒平均利润为74.49元。

对被告某陶瓷辊棒厂提供的公知技术资料,包括美国文献、1990年第5期《陶瓷》杂志以及原告某陶瓷研究所申报的4项专利内容等材料进行分析和认定:


(一)关于配方及原料加工处理方面,专利申请只公布了配方一个范围,而最优配方尚未公布。原料的产地、加工混合方法,有别过去传统方法的特定造粒工艺均未公布。成型生产工艺方面,专利中只公布挤出定型机中的机咀部分,而混合搅拌机、造粒机、挤出定型机的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尚未公布。等静压设备及预制成型方面,专利中只公布了一种陶瓷辊棒成型方法以及成型模具,而等静压设备及内外模具的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均未公布。窑炉及耐火材料、烧成方法方面的内容均未公布。精加工设备方面,陶瓷辊棒烧成后的精加工方法、设备均未公布。另外,某陶瓷研究所4项专利申请中,专利说明书及申请说明书未涉及的内容仍属于技术秘密。


(二)对"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公知技术、某陶瓷研究所的技术以及某陶瓷辊棒厂生产技术进行对比的结果是:某陶瓷研究所采用的技术,从坯料配方、造粒和成型方法,到主要工艺设备等10个方面的关键技术,均与公知技术有本质区别,且处于秘密状态,而某陶瓷辊棒厂使用的技术却与某陶瓷研究所一样。

另查:某陶瓷研究所何某玲于1990年在《陶瓷》杂志第五期发表的文章,主要内容涉及陶瓷辊棒的生产工艺、成型工艺产品主要规格与技术性能等。


以上事实有工商执照、原告研制、试产、检验结果等原始资料、获奖证书、专利技术内容、技术秘密内容、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的鉴定书、厂家证明、审计报告、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办理过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某陶瓷研究所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项目具有实用价值和竞争优势,并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某陶瓷研究所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保密细则,国家科委又确认为国家秘密级技术,对此,某陶瓷研究所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项目的生产技术应属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益人许可不得非法获取、披露、知悉和使用。被告某陶瓷辊棒厂明知该项目属某陶瓷研究所研制和所有,却以优厚报酬聘请原在某陶瓷研究所工作多年的区某超、吴某雄二人,擅自使用某陶瓷研究所冷等静压预制成型工艺技术。区某超、吴某雄无论是在某陶瓷研究所工作期间还是调离该所后,均应对某陶瓷研究所的技术负有保密义务。区某超、吴某雄未经某陶瓷研究所同意,将原在该所工作期间掌握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泄露给了某陶瓷辊棒厂,为该陶瓷辊棒厂侵权行为提供了关键性技术。某陶瓷辊棒厂辩称其使用的技术来源于"公知杂志和有关的国际文献,又经自己消化、摸索获得的"理由,据查,"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生产基本原理和工艺名词虽在公开的刊物上有过部分报道,如《陶瓷》1990年第5期,但从专业技术方面来看,只是粗略的提及或只描述一个大概范围,未公开某陶瓷研究所的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1990年《陶瓷》第5期的报道与某陶瓷研究所的技术秘密根本不同。上述对比证明,某陶瓷研究所的技术秘密并未因公知技术的存在而解密。在通常的科研中,即使找到相同的文献和专利方面的资料,要想借鉴和参考已有资料,获得与其实质性相同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反复的试验和摸索,况且"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项目是高难尖端、国内外首创的工艺技术,更需付出艰苦的努力。某陶瓷研究所提供的大量的研制记录和试产报告等原始资料,证实了该技术是某陶瓷研究所数十名科技人员在良好的科研设备条件下,经过不懈的努力获得的。某陶瓷辊棒厂在诉讼中,对使用的冷等静压预制成型工艺技术,既然提出是将公知技术经消化、摸索而获得的抗辩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应当负有证实其技术来源于对公知资料进行消化摸索,研制试产后取得的,因此是合法和善意取得的举证义务。某陶瓷辊棒厂只提供公知技术资料,没有提供依据哪些已知技术进行了哪些研制、配比以及具体研制的时间、地点、仪器等证据,不能证实其技术的真实来源。某陶瓷辊棒厂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应负败诉责任,其抗辩自己不侵权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某陶瓷辊棒厂侵犯了某陶瓷研究所的技术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该陶瓷辊棒厂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广东华粤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赔偿数额应以某陶瓷辊棒厂所销售辊棒的数量乘以某陶瓷研究所每支辊棒的平均利润予以确定。某陶瓷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据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13日判决:


    一、被告某陶瓷辊棒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陶瓷研究所拥有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技术秘密进行陶瓷辊棒的生产和销售。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天内, 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264019元,逾期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天内,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登报内容需经本院审查)。


    四、被告对原告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本案受理费20010元,财产保全费10520元,共计30530元,由被告承担。


第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案件意义

某陶瓷研究所经多年努力研发出“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并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方式进行保护。后因个别员工跳槽他厂并利用所掌握的研究所的技术秘密生产经营,从而引发本技术秘密侵权诉讼案。本案发生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颁布实施,而现实中类似侵权事件却屡见不鲜。因此,本案能否保护、如何保护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一直进行跟踪报道。


本案最终以原告胜诉、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而结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有着积极影响及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4期。在1996年举行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本案例作为中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被我方谈判代表使用。




资料来源 | 广州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晓玲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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