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规程2019年05月17日 10:00

(2019年1月11日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本会负责对各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市律师协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本操作规程设立专门负责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的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执业律师和市律师协会聘任的其他非执业律师法律工作人员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各市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六)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五)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六)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四)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市律师协会批准后,实习人员应当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申请延期考核累计不得超过三次,总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市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三)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四)《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专职实习人员不少于一百五十日、兼职实习人员不少于五十日的实习工作日志记录;
(七)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购买的实习期间连续的社会保险证明;
(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九)负责实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市律师协会收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可延迟至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时收取。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中的鉴定意见,应当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提交的考核材料如涉及保密、商业秘密、隐私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实习人员可对所涉材料进行不超过25%的遮蔽。如因此造成无法考核的,应暂缓考核,待补齐考核材料后再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安排考核。
前一次考核不通过的实习人员再次申请考核的,还应提交前一次考核结束之后至本次考核申请前从事法律实务的实习工作日志及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通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操作规程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七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安排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还可以包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非执业律师法律工作人员。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
面试考核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曾经参与过同一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
(四)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实习负责实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条  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前款第(三)、(四)项下的具体考核内容及比重。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 100 分,实习人员得分为 60 分以上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 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给予相应的处理。
除前款规定外,市律师协会可以在面试考核评分体系中增设某项考核内容为否决性指标,实习人员未通过该项考核的,即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面试考核评分可采用正面评定打分法、负面清单扣分法或二者相结合的评分法。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小组应结合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情况,采取以下其中一种评分法对本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四个项目进行评分后确定面试考核最终得分:
(一)面试考核小组通过共同商议的方式确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每个项目得分,四个项目得分总和为面试考核最终分数;
(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独立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每个项目评分,按项目计算出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得分,四个项目得分总和为面试考核最终分数。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前,考核小组组长应确定考核小组成员分工、考核重点、考核评议方式以及是否存在回避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核小组工作分工可按按以下形式确定:
(一)分别提问式:按照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这四项考核内容进行分工,每一名考核小成员按照分工分别提问;
(二)主问式:确定一名成员就前一项考核内容作主提问,其他成员作补充提问。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核开始前,考核小组应对实习人员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正式面试考核前应当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宣读承诺书仪式。
宣读承诺书仪式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读人应免冠着正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站立。
宣读承诺书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读或者集体宣读的形式,由面试考核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承诺书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如实回答考核小组问题;
(五)申报材料真实。
承诺书内容由市律师协会自行起草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宣读承诺书仪式并宣读承诺书的,政治素质得分不及格,面试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并向实习人员明示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三)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四)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法进行评分,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小组成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更换考核小组成员,无法更换的,实习人员不再参加当次面试考核,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安排其参加最近一次面试考核。
每三十二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面试考核小组发现实习人员涉嫌违法违规,应当暂停面试考核,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案情复杂的,经市律师协会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和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本会备案。
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市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十八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实习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市律师协会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实习人员在三个月至一年或一年以后再次申请实习考核,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市律师协会或者向本会申请复核。
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自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向本会申请复核的,本会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自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通知市律师协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寄送本会。本会自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不属于复核范围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实习人员依据不实、虚假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四十三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考核工作,依据本操作规程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人员的实习考核,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本会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