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31日 19:54

粤律协202197

 

关于开展2021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及省律协《关于开展2021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预通知》(粤律协〔2021〕53号)要求,现将我省2021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与评审时间

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2022年117日至2022年318

省高评委会将于2022年4月份开始评审,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受理范围

一)全省一级(正高级)和二级(副高级)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委托的三级(中级)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三)外人社部门委托的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三、申报评审条件相关要求

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律师应当为我省执业律师,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近三年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近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2.符合我省律师职称评审资质条件附件1)。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3.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2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计算要求

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其中,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律师职称的律师,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现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现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

例如,申报律师在2018年11月取得2018年度二级律师职称,申报2021年度一级律师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18年1月1日起算,到2021年12月31日满3年;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三)面试答辩安排

申报一级律师职称评审的律师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等安排,另行通知。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律师应当按照《广东省律师职称申报材料明细》(附件2)提交申报材料。材料提交要求如下:

(一)申报律师应当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职称评审申报所需填报的表格由省人社厅统一制作,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中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网址:https://www.gdhrss.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申报材料填写及打印装订等注意事项,详见《广东省律师职称申报材料填报注意事项》(附件3)。

(二)申报律师所提交的学术成果,要体现律师职业相关专业方向。其中,论文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应具有一定影响力或者社会认可度的刊物),或发表在《广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律类刊物上;著作要公开出版发行。取得现职称前发表的论文著作不能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的学术成果材料。

(三)申报律师递交申报材料时,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材料例如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等证明证书,应当加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申报流程

(一)律师申报

符合条件的律师,请按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一次性送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申报律师为兼职律师的,送本职工作单位审核。

申报时,申报律师除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外,还应当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电子材料网址:https://www.gdhrss.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

申报一级和二级职称的律师,请将电子材料提交到广东省律师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账号;申报三级职称的律师,请将电子材料提交到“广东省三级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账号。网上申报有关事项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中的通知公告栏目下载《专技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操作手册》进行查阅咨询地人社局专技部门。

由于广州市人社局设有专门的职称申报系统,广州地区的申报律师除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材料外,还需按照广州市人社局要求在其门户网站(网址:www.hrssgz.gov.cn)“业务专题”栏目下的“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详情请致电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进行咨询职称业务咨询电话:12345

(二)单位审核和评前公示

1.单位审核申报律师所在工作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当及时退回并向申报律师说明原因。

2.评前公示申报律师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完毕后,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当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

申报律师为兼职律师的,按照上述要求在本职工作单位进行评前公示。

3.材料报送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七)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司法局或市律协下同)。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1.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律师按要求一次性将全部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申报评审用表“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意见”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律师,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和退回材料原件。

2.市人社局审核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申报律师按要求一次性将全部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并由市人社局在各申报评审用表“市(省直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律师,市人社局将退回材料原件。

(四)省高评委办公室受理审核

省高评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以及申报律师是否符合我省律师职称评审资质条件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省高评委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向申报律师说明理由,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申报条件;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5.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省高评委办公室设在省律协秘书处。省高评委办公室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建议选择保价)接收申报材料(包括相应原件)。对于申报律师确需前往省高评委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实行电话预约制。成功预约后,携带申报材料及相应原件前往省高评委办公室现场办理(预约电话:020-6682694266826940

(五)省高评委评审

根据省人社厅《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配套规定(粤人社202033号),将从评委库随机抽取确定评委会成员,并在确定评委会成员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工作会议,经评委审核申报材料、评议、无记名投票等程序确定评审结果。

(六)评后公示

省高评委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告知申报律师所在工作单位。对省高评委通过职称评审的申报律师,由申报律师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后公示

申报律师为兼职律师的,按照上述要求在其本职工作单位进行评后公示。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经评后公示无异议后,省高评委办公室将评审结果相关材料报送省人社厅。一级、二级律师职称证书由省人社厅核准、发证,三级律师职称证书由各市人社局核准发证。取得我省2021年度律师职称的律师,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职称证书统一通过信息系统制作并发放电子职称证书

、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照省人社厅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粤人社202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岗位(律师)工作满一年,可申报转系列职称评审属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二)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在粤港澳大湾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港澳律师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为首次申报的,律师执业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可直接申报一级律师职称;律师执业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可直接申报二级律师职称。该部分律师申报评审职称,继续教育不作要求,但应当满足相应层级职称的学术成果和业绩成果的条件要求,其在港澳或者国外工作期间的律师执业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其他事项

请各市律协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本所律师,按时按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锦燕,电话:020-66826942

邮箱:huiyuanbu@gdla.org.cn

省高评委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

附件:1:广东省律师职称评审资质条件.docx

             2:广东省律师职称申报材料明细.xlsx

                    3:广东省律师职称申报材料填报注意事项.xlsx

                     4:广东省律师职称申报流程图.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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