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工作职责规定2018年03月02日 13:58

(2018年2月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会长办公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起草、修改本会会员违规行为调查规则的相关草案;

(二)承担投诉中心对受理的投诉案件进行初审分流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将不属于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处理的案件进行转分流,移交给相应部门处理;

(三)对属于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的会员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对不予处理的案件向投诉人回复;对需要处理的投诉案件,移交给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处理;

(四)制作会员违规行为调查记录及有关文书;

(五)对执业工作不严谨,可能发生违规行为的会员进行谈话提醒;

(六)对各地市律协的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条 会员处分复查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复查申请,审查复查事项,作出复查决定;

(二)在处理复查案件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各地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进行沟通、交流和座谈;

(三)起草修改广东省律师行业处分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各地市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处分规则的备案;

(四)对全省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培训、检查和监督;

(五)解答各地市律师协会对纪律问题的咨询、请示;

(六)汇集或出版纪律方面的书籍或刊物。

第三条 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投诉案件的听证、评议,决定和实施行业处分;

(二)处理各地市律师协会报送的会员违规行为投诉管辖权争议,进行指定管辖;

(三)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

(四)开展对会员违规行为投诉受理查处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信息披露和回访;

(五)参与起草关于会员违规行为投诉受理查处的相关规章制度;

(六)对各地市律师协会的会员违规行为行业处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律师执业环境及权益保障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推动我省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

(二)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意见、建议并制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

(三)处理在省内影响较大的律师维权案件,组织专项论证会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呼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维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四)研究制定省内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业规范;

(五)提出完善和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立法建议、政策建议。

(六)及时总结维权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

(七)开展维权工作经验交流,指导各地市律师协会维权工作;

(八)协助省律协维权中心开展全面工作;

(九)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

第五条 宣传交流与表彰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与媒体进行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律师宣传活动以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

(二)及时发布行业内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负责与各行业协会和有关单位的联络工作,保持紧密联系和交流;

(四)宣传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先进事迹;

(五)负责制定表彰的标准和实施的流程;

(六)负责落实表彰工作,切实起到鼓舞先进和激励行业发展的作用。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结合我省律师教育的整体状况,统筹、制定和实施本年度律师继续教育计划;

(二)完善律师培训教育体系,指导和规范律师培训工作,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

(三)就提高业务水平、拓展业务范围组织开展调研、交流学习活动;

(四)提出有关律师培训和律师教育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开展本会律师执业状况调查和分析,负责对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律师业务拓展、律师执业自身因素与外在环境、职业发展规律等涉及律师行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组织研讨,协调组织律师业务发展战略的实施,并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参与涉及律师行业的重大立法调研和其他社会事务活动并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会其它部门或组织提出的有关长远规划或战略性建议等,在理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理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第八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省律协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修订和完善省律协年度财务决算和预算报告;

(三)对省律协重要财务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四)制定和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五)对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本会的工作需要,对本会行业规章、规则的制定、修改以及编纂工作提出建议; 

(二)统筹、实施本会行业规章、规则制定、修改以及编纂工作;

(三)起草、审查、修改本会的规章草案;

(四)组织开展各市律协行业规章制度建设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省女律师开展各类学习、交流、联谊、公益活动;

(二)促进各地市女律师之间,以及女律师与其他女性联谊组织之间的交流;

(三)提升女律师职业能力和整体素质,扩大女律师影响力;

(四)推动制定提升女律师福利待遇的相关措施,减轻女律师职业压力;

(五)对女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文体与福利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向全省律师宣传健康、快乐工作的理念;

(二)通过组织全省律师参与各项多姿多彩的文娱、体育等活动,丰富律师业余生活,增强律师体质,提高律师综合素养;

(三)组织我省各市律师之间,及我省律师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等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文娱、体育互动,促进行业内交流,及与行业外各群体之间的交流,加强对外联络,开拓交流平台,让社会对律师团体建立更为全面、向上的认知;

(四)通过多方合作,拓宽律师福利;

(五)积极扶助患有重大疾病、生活困难、意外事故等需要帮助的律师,体现群体关怀与爱护。

第十二条 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律师文化建设指引,规范律师文化建设;

(二)负责开展律师文化研究,传播岭南律师文化,打造广东律师文化名片;

(三)负责组织、丰富律师文化活动;

(四)负责积累律师文化建设经验;

(五)负责推进律师文化建设,加强律师文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力争广东律师文化建设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建设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省律师协会自身建设进行研究,制订规范化标准考核体系;

(二)负责对地方律协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与地方律协进行沟通交流并总结行业管理工作经验;探索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律师参政议政促进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

(二)负责建立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库;

(三)负责为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提供智力支持和物质保障;

(四)负责为律师参政议政提供帮助,提升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

(五)负责沟通联络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促进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六)负责对律师参政议政工作进行调研,并为省律师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律师参政议政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各市律协开展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第十五条 律师所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工作化、品牌化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与发展;

(二)加大对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和科学分配机制的研究力度,制定科学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律师事务所建设与发展提供指引;

(三)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合伙人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第十六条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律师特点的活动;

(二)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青年律师与国内外青年律师展开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三)负责掌握本省青年律师的生存发展和现状,研究提出扶持青年律师成长的措施和方案;

(四)负责提出优化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环境、提高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研究青年律师群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青年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凝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队伍、塑造青年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七条 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推动律师开展、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高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二)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状况调研,研究提出公益法律服务措施、方案和规则。

(三)总结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经验,打造广东省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品牌,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研究并逐步推进广东省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处理实习复核申请案件;

(二)指导各市律协开展实习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对全省实习律师管理工作进行调研;

(四)负责实习管理规定的起草、修改工作;

(五)指导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集中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与港澳台等境外律师行业的沟通交流。开展与港澳台和境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律师联盟的交流与协作,制订并执行境外交流、协作、合作、考察、出访等计划;

(二)组织接待来省律协及各地市律协进行业务交流的外宾和港澳台来宾,统筹和协调各地市律协与境外签订的合作协议、举办外事活动等事宜;

(三)组织、协调本省各地市律协举办各种类型的涉外工作和活动。规范涉外队伍,积极搭建境内外律师业务合作平台。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省各地市律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交往和业务合作中应遵守的规则和指引;

(四)开展本省涉外律师的选拔、培训工作及涉外选派人员的遴选工作;

(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会议,对重大涉外法律服务课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经授权代表省律协或以本委员会名义,对本省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代表的提案、建议和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协调相关机构落实提案答复意见建议稿撰写工作;跟踪督办提案具体落实情况;

(三)拟定完善律师代表提案办法和优秀提案评选办法;

(四)指导律师代表写好提案,提高提案质量;

(五)开展提案调研、交流活动;

(六)开展评选优秀提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法律职业共同体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推进律师与公检法等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二)探索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方案,总结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广;

(三)组织与公检法等部门联合举办的论坛及相关活动;

(四)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刑法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动向,掌握刑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发展方向,及时调整更新开展刑事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及细则;

(二)组织及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领域的立法活动,为立法活动建言献策,对刑事领域法律在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的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律师定期、适时开展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起草并修改完善刑事专业业务操作指引,为全省执业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规范业务活动;

(五)举办全省巡回业务讲座,加强与同行、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六)定时向律师收集刑事业务信息、整理刑事业务资料,准备编辑出版本刑事专业论文集;

(七)按时报送刑事法律年度观察报告,完成评选刑事领域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的工作,制定实施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研究刑事法律业务新产品。

第二十三条 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及时掌握职务犯罪专业领域的法律、政策及代表性案件的最新动态,适时发布专业观点及行业指引;

(二)针对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向相关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拟订、完善或更新业务规则,为办理职务犯罪专业领域案件的律师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职务犯罪辩护方面的专业理论研究,收集本省律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功案例,编辑出版专业成果文集;

(五)组织开展职务犯罪辩护方面的业务理论研讨,举办业务论坛,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水平和能力;

(六)积极向立法机关提交涉及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修改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经济犯罪辩护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向相关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以及党委、人大、政协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经济犯罪辩护专业的业务研究、交流、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经济犯罪辩护专业水平和能力;

(三)就经济犯罪辩护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执业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收集、编辑出版经济犯罪辩护专业案例、论文集。

第二十五条 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民事专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民事法律制定、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立法、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根据律师民事业务的发展情况,组织开展民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制定和修改律师办理具体民事业务的行业指引、行业管理措施及相关的实施细则,为全省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民事业务范围,推动律师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五)收集民事领域业务信息、整理民事业务资料,编辑出版民事专业论文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律师办理公司法律业务的行业指引、行业管理措施及相关的实施细则,为律师办理公司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二)组织开展公司法律业务理论研究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举办公司法律论坛,面向省内地市举办公司法巡回讲座,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收集公司法律业务信息,评选、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公司法律专业论文集;

(四)调查研究公司法律专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组织开展相关学习、研讨;

(二)研讨和分析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编纂典型案例,撰写研究报告;

(三)开展国有资产法律业务调研,收集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指导律师业务开展、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举办相关的论坛、讲座等;

(四)制定和修改律师办理国有资产法律业务的行业指引、行业管理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拟定相关专用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

(五)编撰出版国有资产领域的律师业务专著、论文集;

(六)加强律师协会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和人才交流;促进律师在国有资产法律业务领域的行业内、外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扩展律师业务范围;

(七)参与国有资产领域的地方立法活动,就相关司法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破产清算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积极参与及协助法院对破产法的专题调研,参与立法活动;

(三)对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向司法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开展破产清算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律师在破产清算领域执业的经验,提高律师办理破产清算法律业务的水平和能力;

(五)起草、修订破产清算领域相关律师业务的工作指引,指导和规范全省律师办理破产清算法律业务的活动;

(六)加强与相关行业、机构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宣传及推广企业破产清算的理念,培育和拓展全省律师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服务市场;

(七)收集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对破产清算法律业务存在的难题以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相关的报告或编辑出版专业论文书籍;

(八)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关于破产清算领域的专业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积极参与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专题调研,参与立法活动;

(三)对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向司法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开展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律师在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执业的经验,提高律师办理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业务的水平和能力;

(五)就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执业律师办理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六)加强与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七)收集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对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业务存在的难题以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相关的报告或编辑出版专业论文书籍;

(八)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关于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的专业性意见。

第三十条 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金融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积极参与金融领域法律、法规的专题调研,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开展金融领域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律师在金融领域执业的经验,提高律师在办理金融法律业务的水平和能力;

(四)就金融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执业律师办理金融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五)加强与金融领域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六)收集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对金融法律业务存在的难题以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相关的报告或编辑出版专业论文书籍;

(七)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关于金融领域的专业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全面调研证券法律专业服务市场,每年发布观察报告;

(二)加强我省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并组织制定业务示范文本;

(三)定期举办研究、分享、对外交流机会等活动,以促进省内证券专业律师业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负责组织制定、推动试点实施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及评价机制;

(五)整理省内优秀专业成果案例,出版成果专著,展示我省证券专业律师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相关立法活动,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执业律师办理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五)收集知识产权业务信息、整理知识产权业务资料,编辑出版知识产权论文集;

(六)组织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评选活动;

(七)定期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巡讲活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为调查研究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就涉及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律师办理该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

(三)组织开展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编辑出版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相关论文集。

第三十四条 海事海商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海事海商物流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业务理论研究、交流、研讨和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组织或参加国内、国际大型的研讨会或高端论坛;

(四)就海事海商物流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律师办理该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五)编写海事海商物流专业领域年度法律观察报告和评选本专业领域的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制定实施律师海事海商物流法律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

(七)收集海事海商物流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本专业案例集。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未成年人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的司法、公安、社区矫正、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研讨和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未成年人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收集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未成年人法律专业论文集。

第三十六条 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劳动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立法活动, 对法律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审判等国家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劳动法律业务理论研究、案例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 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劳动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执业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收集劳动法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劳动法专业论文集; 

(五)加强对劳动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引领和提升广东省劳动法律师专业服务,加强对劳动法律服务产品、团队协作、劳动法新业务领域的研究。

第三十七条 国际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省内律师与港澳台、国内外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等进行专业交流和业务合作,以提高广东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二)制定并完善律师从事国际业务专业领域业务的操作指引、行为准则或业务规范,为全省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指导,规范业务活动;

(三)开展国际业务理论和实务操作研究,组织相关研讨或培训,出版本专业领域论文集,建立涉法国际业务律师人才储备库;

(四)重点推进律师参与“一带一路”项目法律服务,按本会要求组织律师参与相关课题研究;

(五)探索和研究国际法律服务模式创新和新产品; 

(六)研究涉外法律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相关立法并对涉外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司法、立法、行政等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行政法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立法咨询、调研活动,对行政法律实施出现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向相关的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行政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在行政法律业务领域的水平和能力;

(三)就行政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执业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本专业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五)收集行政法律案例资料、整理业务信息,编辑出版行政法专业论文集。

第三十九条 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医疗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立法咨询、调研活动,对相关医疗法律实施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向相关的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医疗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本领域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医疗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律师办理医疗法律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律师在本领域的影响,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五)收集医疗法律业务案例、整理业务信息,编辑出版医疗法律专业论文集;

(六)开展讲座活动,提高医疗纠纷多发区域律师的医疗纠纷处理能力;

(七)与医疗界联合开展医疗法律知识论坛,推进医疗法律共同体建设。

第四十条 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环境与资源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开展环境与资源法律师业务理论研讨,组织实务交流,举办专业培训,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文集,收集汇编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典型案例,起草同业律师执业规范指引,为律师办理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案件提供业务指导; 

(三)加强与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环保公益组织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环境与资源方面的业务范围;

(四)宣传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履行社会义务,为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加力;

(五)参加与环境和资源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十一条 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保险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保险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保险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执业律师办理保险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保险企业、保险中介结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以及保险监管机构等单位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五)收集保险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保险法律专业论文集。

第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婚姻家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婚姻家事法律立法活动,对婚姻家事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立法、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为立法、司法活动建言献策,并提供其他专业性意见;

(二)就婚姻家事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制订业务规则,为全省执业律师办理婚姻家事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三)举办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培训、研讨会、座谈会,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为执业律师提供各种形式的学习、交流与切磋机会;

(四)关注婚姻家事社会需求,研究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新产品,体现家事律师社会价值;

(五)为特殊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提供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援助;

(六)为执业律师提供婚姻家事法律最新信息、资料,组织律师撰写论文,编辑出版婚姻家事专业文集,提高律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水平。

第四十三条 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司法、检察、审判、行政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律师办理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领域事务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五)收集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本专业论文集。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法律顾问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顾问业务开展中的问题,向相关的行政、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法律顾问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研发法律顾问业务新产品、服务新模式,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拓展法律顾问业务范围,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三)就法律顾问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和机构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业务影响力;  

(五)收集法律顾问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发布年度报告,评选优秀案例,编辑出版法律顾问领域文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积极主动参与地方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推动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推进党委政府法律顾问聘请的全覆盖,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广东建设;

(二)根据需求,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政府法律顾问领域的建议和意见,协助、配合地方党委政府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工作;

(三)推进专业委员会、专业律师与党委政府法律工作的需求对接,担负桥梁纽带职责,发挥法律智囊作用,做好组织、协调、联络与联系等工作,不断满足与完善党委政府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求,实践无缝衔接,实现有效对接;

(四)专门组织开展以提升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理论水平与提高实务能力为核心的各项工作,适应要求,提高水平;

(五)根据安排,制定律师担任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规则,为全省执业律师担任党委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广东建设;

(六)根据安排,制定和实施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专业领域律师专业水平和评价机制;

(七)根据安排,推荐、推进与推广符合党委政府法律顾问领域需求的律师业务的新产品;

(八)根据职责,就依法行政等工作,发布政府法律顾问事业进展年度观察报告;

(九)根据安排,就依法行政等工作,评选并发布年度典型法律(法治)案例报告;

(十)跟踪法治前沿,结合工作需求,及时收集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等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专业著作、论文集、报告集;

(十一)针对党委政府法律顾问涉及的法律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举办研讨会、座谈会、论坛报告等专业活动,提升视野,拓展领域,扩大影响。

第四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涉及村(社区)法律顾问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的政府、其他基层组织、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组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业务理论研究、交流、研讨和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提供业务指导,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村(社区)法律顾问业务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律师办理该业务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收集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本业务论文集。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专业性意见。

第四十七条 税务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税务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税务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税务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研讨和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税务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省执业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拓展业务范围;

(五)收集税务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税务法律专业专著。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