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轨道交通建设一直依靠政府投资,由于公益性质,效益不高。据了解,深圳地铁一期工程总投资105.85亿元,政府和银行投资七三开:深圳市政府动用了77.37亿机动财力(财政及国土基金)作为政府出资,其余30%由银行放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0亿元、工商银行贷款10亿元、中国银行贷款8.6亿元。
在全世界地铁难有盈利的背景下,铁路和物业综合发展模式在香港的成功,使得“港铁模式”备受推崇。所谓“港铁模式”,是指香港地铁有限公司将地铁上物业与地铁内营运融于一体的运作模式,即项目投资与收益结合的BOT模式,再加物业开发模式。据悉,全球唯有香港采取这个办法,而香港地铁又是世界上唯一盈利的地铁公司。
在加快规划建设地铁二期工程过程中,深圳市政府认识到,轨道交通投资规模庞大,如果仍沿袭传统的投资体制,不仅会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且很难提高投资效益。以引进战略伙伴方式建设和经营城市轨道交通,将不仅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投资的负担,也是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具体表现。于是在专题研究之后,明确提出“大力吸引外资、民资等社会资金进入,探索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方式”。根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了招募工作,并正式确定香港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铁)为意向投资者。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深圳市积极探索轨道交通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自2002年以来,引进港铁参与投资建设4号线续建工程。
深圳地铁4号线二期工程由香港地铁公司投资60亿元人民币建设。根据有关协议,香港地铁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并拥有地铁沿线约29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开发权,30年满后将无偿归还深圳市政府。全长20.5公里的深圳地铁4号线包括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一期工程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二期工程从少年宫站至龙华新城站,全长约16公里,工程总投资约为60亿元人民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代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简称“深圳发改局”),参与其与港铁合作开发、运营地铁二期工程项目的全程谈判及相关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和签约活动,工作内容大致包括代表深圳发改局参与对外合同谈判,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核,起草合同或提供合同格式文本;审核深圳发改局已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之义务履行催告公函、违约责任追索公函、有关复函及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事项达成的协议性法律文书;起草、审核深圳发改局与合同对方就中止、终止履行合同及清理、了结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承诺、备忘录等;就深圳发改局在履行对外签订合同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解释、履行情况认定、违约责任认定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会同其他中介机构确定建设、融资方案,确保项目程序的合法有效性;与企业及其它中介机构共同讨论、修改建设、融资方案,并协助实施;协助财务顾问推介项目、引进投资者,在项目推介过程中介绍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回答投资者法律方面的提问;协助审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起草、审查投资意向书、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件;协助接受投资者的尽职调查;会同财务顾问评审投资者的报价,确定谈判人选;参加有关法律文件的谈判;出具与项目建设、融资有关的法律意见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企业履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等相关程序;对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业务经营、劳动管理、土地、环保、债权债务等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方案或建议等等。
深港此次关于地铁4号线的合作使深港一体化更进一步,是深港两地深化合作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德恒律师为该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得到深圳市政府的认可,为深港合作地铁项目的后续建设和有效运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深圳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这个重要举措保驾护航,取得了良好的服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