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行业范围的公告》及政策解读2022年06月30日 10:48

供稿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

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行业范围的公告》及政策解读

 

一、前言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定市场主体稳定就业,自2022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留抵全额政策行业范围,新增增值税留抵全额政策行业7个。

二、《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的内容

2022年6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7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的解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增值税全额留抵政策扩大了哪些行业范围

 “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相关征管事项。本次将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纳入全额退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后,在现行留抵退税征管框架下,结合新出台政策的具体内容,对相关征管事项发布本公告进行补充规定。

(三)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大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行业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如何判断

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后,制造业和批发和零售业等其他行业的留抵退税政策就形成了。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比例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未满12个月但已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的,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销售额,从而确定其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其他行业的纳税主体。

(四)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需要符合留抵退税的哪些条件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按21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行业纳税人,继续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具体如下: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受过两次及以上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怎样的

根据21号公告,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的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时间是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果当期没有申请,也可以按规定在以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

(六)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怎样的

根据21号公告,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的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时间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果当期没有申请,也可以按规定在以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

(七)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如何确定

纳税人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取得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大型餐饮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留抵退税。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这位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之后,就没有存量留抵税额了。

(八)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如何确定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的纳税人,按照公告21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公告14号的规定执行,并在下列情况中作了具体区分: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获得留抵税额后,其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大型零售企业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0(=1000-800)万元;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

(九)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纳税人如何确定行业归属

21号公告明确,按照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举例说明:某混业经营纳税人2022年7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其上一会计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提供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150万元,外购并销售建筑材料等货物销售额150万元。该纳税人“建筑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4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批发和零售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因其“建筑业”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占比最高,在适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时,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建筑业的划型标准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十)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存量抵免退税、增量抵免退税,从征管条例看是否有变化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行业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退税,继续按照20号公告、4号公告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其中,纳税人对存量留抵退税的处理与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相吻合。

(十一)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哪些申请退税资料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办理留抵退税申请时所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没有变化,只需提交《退(抵)税申请表》一份即可。需要注意的是,《退(抵)税申请表》既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在线下提交。结合本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表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纳税人可结合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在申请留抵退税时进行填表。

(十二)此次《退(抵)税申请表》有哪些调整变化

结合公告21号规定的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对文件依据、行业范围等进行了相应补充。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在“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中增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全额先征后返政策适用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是在“退税企业类型”的“特定行业”中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的选项。

三是在“留抵退税申请类型”中对应“具体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计算公式中,对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也有相应增加的表述。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对此进行小结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

(二)政策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的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的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的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处)、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网址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厅”(处)网站查询。

3.申报要求

1纳税人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在纳税申报期内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提出留抵退税申请的纳税人,其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进行零申报免抵退税。

4纳税人既申报了免抵退税,又申请了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先行办理。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后,仍满足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评估调整等原因,导致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其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的,或者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经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准予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退免抵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定,但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应退免、抵免、退税额”中填报的应退免抵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其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

8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二十二栏“上期留抵退税额”中尚未填列的已抵扣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根据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全部已退留抵退税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关于缴回已退留抵退税的申报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2栏(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上期留抵税额退还”中,将已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填写为负数,按照规定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因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未享受2019年4月1日起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下列情况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一次性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下列情况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取得后,存量留抵税额即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小型及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均为大型企业。

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确定在上述会计年度内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例最高的行业。

资产总额指标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纳税人的年末值确定。按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的调整。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比例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未满12个月但已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准予退还的留抵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是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面数字化)、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已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

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不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全面数字化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抵扣。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完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不得将有关进项税额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7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7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自愿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第4号)发布之日起,按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已经按照省级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还可以选择沿用原有的纳税信用等级,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款留抵手续。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留抵退税,也可选择结转下一期继续办理留抵退税业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可同时申请增量抵免和存量抵免两种方式。

纳税人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有关留抵退税政策的,可任意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之一的申请。

 

附: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