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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专题研讨会”在广州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8-11-07 阅读次数: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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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由省律协环境与资源法律专委会和广州市律协能源资源与环境法律业务专委会联合举办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专题研讨会”在广州举行。省、市律协专委会委员20余人参加研讨会。研讨会邀请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担任演讲嘉宾,由省律协环境与资源法律专委会主任李军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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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协环境与资源法律专委会主任李军强

《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土壤污染防治行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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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

研讨会上,李挚萍教授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进行了介绍,并重点讲解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的污染控制和修复问题。李教授指出,“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是《土壤污染防治法》不同其他环保单行的特有原则,之所以规定这两个原则,是与土壤污染程度不一及土壤的不同用途相关。农用地用来保障食品安全,建设用地用来保障居住安全,这两类土地应该分类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法》首次提出风险控制,这是本法的一大亮点,是立法理念的一大进步。之前的环保立法都是从污染控制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是末端治理,效果并不理想。此次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对风险管控原则进行细化,对预防优先的具体落实,其目的是提前预防。李教授强调,这里的风险管控不是对未污染土壤,而是指对已污染的土壤,防止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李教授表示,对于农用地,大部分都是因面源污染形成,主要原因是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但修复的责任人是各级人民政府,这是由于农民修复资金不足和没有修复动力决定的。相比较农用地,建设用地则强调污染责任人和使用人的责任,只有责任人不明时,政府才是污染修复的责任主体。

在互动交流环节,与会律师积极发言。针对律师关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意见稿和最终稿的区别、第三方土壤调查有效性、广东省的《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等问题,李教授和大家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

通过本次研讨会,与会律师表示收获满满,不但对这部即将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了更深的了解,而且学习到了许多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知识,为接下来更好地开展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服务储备了力量。(拟稿、摄影:省律协环境与资源专委会,核稿:罗楚茵,审定: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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