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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专题研讨会在广州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8-12-04 阅读次数: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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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9日,由长江海商法学会、广州海事法官协会、省律协海事海商物流专委会主办,省船东协会、省货代协会、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协办,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专题研讨会”在广州举行。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王玉飞、武汉海事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侯振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杜以星、省律协海事海商物流专委会主任杨运福分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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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王玉飞副院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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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侯振坤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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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杜以星庭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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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协海事海商物流专委会主任杨运福致辞)

杨运福主任在致辞时对我国内河运输、内河船舶的现状作了简要介绍,并表示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的调整是《海商法》修改的重点项目。我国是海运大国,也是河运大国,如能在本次启动《海商法》修订之际将内河运输、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调整,将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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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侯伟主任作主题发言)

研讨会首先由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侯伟作主题发言。侯主任从7个方面阐述了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国内河航运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调整范围、主体设置、立法原则、实际承运人、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港口经营人、合同自由的限制等方面作了详尽分析。随后,与会单位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对《海商法》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修改范围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内河运输问题、内河船享受责任限制和单位责任限制、内河船应有船舶优先权以及内河船是否适用共同海损等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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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广东海事局、广州海事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省律协海事海商物流专委以及高校、仲裁委员会、保险公司、保赔协会、船东协会、船公司、货代协会等单位代表共75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人员表示,本次研讨会举办成功,取得了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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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摄影:省律协海事海商物流专委会,核稿:许筱颖,审定: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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