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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省律协海事海商物流委顺利协办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等三会成立暨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8-05-30 阅读次数:14次

2018年5月26日,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广州市航运法学研究会、广州市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研讨会在广州举行。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梁德标同志,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谭晓红同志,广州市委政法委副巡视员、广州市法学会副会长许木泉同志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省内外的法官、律师、仲裁员、高校学者等100余人参加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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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广东省法学会、广州市社科联、广州市法学会为指导单位,由华南师范大学国际航运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等单位承办,广州海事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协海事海商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中国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协办。省律协海事海商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运福担任专题研讨会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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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上,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订”课题组组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就《海商法》修订的背景、思路和要点进行了介绍。初院长指出,本次《海商法》修订来之不易,在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和批示下,迎来本次《海商法》修订的契机,希望与会嘉宾、专家、学者、同行能积极提出宝贵意见。随后,初院长就《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进行发言,认为现行《海商法》应予以修改主要基于四点:一是现行《海商法》的规定难以完全适应海商实践的新发展。二是现行《海商法》已滞后于国际海商立法和海商实践的新发展。三是适应“一带一路”和“交通强国”等国家建设实施的需要。四是协调完善与一般法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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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审监庭庭长倪学伟围绕当前海事审判热点问题展开,介绍了中国海事审判概况以及关于无单放货、船舶碰撞、海上油污、船舶扣押与拍卖几类案件的疑难热点问题。倪庭长指出,海商审批具有专业性强、涉外性强、更加独立和超然等特点。根据现行法律,无单放货案件属于特殊时效案件,时效为一年,无论基于合同或侵权之诉。而是否构成无单放货,在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规定。所以,选择案件审判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得到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同时,如果提单记载的目的港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货物必须交付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的,则承运人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然后,倪庭长就近年来轰动全国的船舶“康菲”溢油案、“桑吉”轮碰撞案、“宙斯”轮触礁案、“夏长”轮沉没系列案等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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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政协常委冯穗江就国际上自由贸易港建设经验,广州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优势与不足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全方位、多角度探讨了南沙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路径,特别强调要走好粤港澳合作这盘棋。冯常委对标国际上最高标准介绍自由贸易港的经验,认为自由贸易港应具有功能综合拓展、立法完备、管理服务高效、税收政策优惠、经贸环境自由、海关监管便捷等特点。随后,他重点就南沙自由贸易港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和阐述,认为目前南沙自由贸易港建设存在航运航运服务业处于起步阶段、开放政策功能较为单一、国际贸易与港口科技信息技术相对落后、中高端国际贸易、金融服务和航运人才缺乏、集疏运综合交通体系还不健全和便捷等不足。最后,针对上述不足,冯常委提出做好自由贸易港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打造高度便利的口岸通关环境、探索建立与自由贸易港发展相适应的金融创新制度等九个方面的建议。

在问答环节,三位嘉宾与现场代表就外国法查明、人民币国际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互动,现场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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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省律协海事海商专委会,摄影:华南师范大学国际航运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核稿:黎雪滢,审定: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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