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航空法对航空器留置权没有专门规定,无论在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的法律,确认留置权依据,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与取回权的关系,留置权适用种类选择,航空器相关行为的判断标准等等,现行法律中均没有专门而明确的规定,为这个案件的代理带来极大困难和压力。慕亚平律师团队认真研讨分析,确定了案件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及国际公约,明确了留置权的性质、范围和依据,留置权的实现方式,阐明了留置权与取回权的关系,案件被告选择的理由,理清了与航空器有关行为的范围,特别是引入了商事留置的概念和规则,并有力地驳斥了美国某商业航空服务公司等多家公司另案起诉白云机场侵权诉讼的主张。
该案的难点及经典之处在于:
一、维护了广州中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尽管被告及所属公司不属于中国,但属于中国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有充分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作为诉讼标的物,同时也是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的广州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二、明确了航空器留置权的法律依据。航空器留置权案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围绕其法律依据产生了巨大争议。慕亚平律师团队以充分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支持了白云机场的留置行为。在国内法方面,虽然我国国内法没有对航空器的留置作出专门规定,但是物权法、担保法均有相应规定,特别是对于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是民事权利主体在民商事经营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而依法对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留置,以保证权利实现的一种重要权利。在本案中,因为所有权人和占有人是利益共同体,修理及保管飞机不仅保证飞行还保证飞机的安全,不仅是承租人有利益,所有权人也有利益。在所有权人与占有人之间有约定,应由所有权人与占有人自行解决他们的争议。因为在飞机出租签约时,美国某商业航空服务公司和某航空公司之间应有规定,也应包含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第230条、第231条也分别就留置权的取得、一般留置和商事留置作了规定。根据第106条第3款,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只要是债务人提交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即可。根据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因此,本案中,白云机场对由某航空公司提交的所有的飞机进行留置,具有国内法依据。同时,还巧妙地利用了国际法规则:尽管国际公约对航空器留置权也没有规定,但慕亚平律师团队利用我国加入《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时的声明为留置权提供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上述公约第39条第1款(a)(b)、第39条第4款、第40条作了特殊声明,强调因航空器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时,债权人可以对航空进行扣押以实现权利。因此,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债权人基于航空器产生的债权,可以扣押或者扣留债务人所有的航空器。
三、阐明了留置权与取回权的对应关系。作为留置权实现的依据,是被告因要行使取回权而与白云机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取回权的行使主体,既可以是某航空公司,也可以是飞机的实际所有人。由于本案存在留置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取回权与留置权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白云机场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的被告。由于某航空公司拒绝行使取回权,也拒绝履行债务,作为被留置飞机的实际所有人的四被告则表明要行使取回权,则白云机场可以选择四被告作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对飞机行使留置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准确利用商事留置概念,合理规避风险。由于国际民用航空的特殊性,加之航空器价格昂贵,长期留置多架航空器必然产生高额的费用造成经济损失。慕亚平律师团队合理利用“商事留置”原理,建议仅留置一架,将其他各架在作出担保的情况下提前放行,避免了“民事留置”债务一一对应的要求,合理止损,防止损失扩大,维护了各方的利益,受到各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