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梁某是深圳市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案发时刚工作4个月,案发当天是为同事顶岗。
2008年12月9日,机场清洁工梁某在机场安检入口附近19号柜台前1米左右的黄线处,发现一辆行李手推车上有一个黄胶带缠绕的比较破旧纸箱,当时旁边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另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他们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她上去掂了一下纸箱很重,以为是乘客登机前丢弃的东西,就放到自己的清洁车上,继续往常的清洁工作。
中午饭时,梁某和工友聊到自己捡到一个纸箱,旁边一个工友说应该是个电瓶,他可以拿去电鱼,到时候可以分给她一些。梁某说就放在厕所旁清洁间内,可以送给他。工友自行到清洁间打开纸箱,发现是里面是报纸包着的一包包的首饰制品,并回来告诉梁某。梁某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肯定会有人找,到时再还给他。直到下午下班时间,中间没有人过来找,也没有听到广播寻物。于是她就掂着这个纸箱回家了。平时其他工友也时常在安检口捡一些乘客带不上飞机懒得托运的物品,比如化妆品、电池、磁性玩具等。
晚上,警方找到她家,敲门后她丈夫开门,警方问有没有捡到一个纸箱,刚开始他们很惊慌,本能的回答说没有。后来警方亮出工作证,她丈夫指着客厅的床下说就在那。警方随即将纸箱和梁某带到机场派出所。
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某出具起诉意见书。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某。
2009年4月30日,该案由深圳市检察院还送宝安区检察院审查后,宝安区检察院第一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9年5月11日,梁某究竟是“偷”还是“捡”,引起广泛争论。法律界众多著名学者发表自己的看法,超过300万网民参与了各种网站的网络调查。
2009年5月15日,警方称梁某盗窃证据确凿。
2009年5月22日省法院院长首谈女工“捡”金涉嫌盗窃案,称将依法审判。
200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的梁某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9年7月13日,宝安区检察院第二次将梁某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9年9月10日,梁某被取保候审。
2009年9月25日,因证据不足,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梁某通报其不构成盗窃罪,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不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认为此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把案件发回公安机关;是否起诉梁某,由受害方东莞某珠宝公司决定。
梁某被整整关了9个月,司贤利律师会见梁某时,她多次反映其下腹部经常疼痛,看守所医生只是给她开止痛片。释放出来后,司贤利律师立即联系一家民营医院负责人,看能不能减免一些费用为梁某治病。后该医院免除了近十万元治疗费,为梁某成功切除两个较大的子宫肿瘤,消除了梁某的生命危险。
司贤利律师作为同乡和朋友介绍,考虑到梁某及家人经济困难,在原来委托的律师放弃代理情况下,司贤利律师免费承办该案件,至今梁某及其家人仍和司贤利律师保持良好互动关系。
梁某被释放后,众多人士建议司贤利律师和梁某申请国家赔偿。司贤利律师一直坚持并说服梁某及其家人,向外界明确表示不考虑国家赔偿,以免给公众带来不良的风向标、给各级部门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本案受到深圳司法部门及协会领导的极大关注和支持,也为深圳律师界争取了一定的声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