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楚平律师代理意见认为:
一、司机和韶关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司机受出租车公司的约束管理,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出租车公司单位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可以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来惩罚劳动者,该种处罚是用人单位的内部处罚,是以双方之间人身隶属关系为基础的,该隶属关系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最后,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可知,若出租车乘客发生事故意外,乘客可以根据与出租车公司的运输合同进行索赔,由此可知原告不能独自承担因其劳动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而应该由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符合具有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二、关于双方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关系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是密不可分的,劳动关系是基础、是主合同,承包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内部管理合同、是从合同,承包合同只是《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工资支付”、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及第十一条“其他”约定的内容,只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者附件,因此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间是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一特定关系不适用民法中关于承包纠纷的有关规定,双方的关系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出租车公司收取司机保证金等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之规定,出租车公司以“合同保证金”“车辆安全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工服押金”项目名义收取司机费用,明显前列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退还给司机。综上所述,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裁判,出租车公司收取司机保证金和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退还。
通过律师与司机代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司法、劳动人事仲裁、法院的数十次奔走,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欧阳楚平的全部代理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和《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两者之间属主合同和从合同关系,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间是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该合同并不是平等主体间承包合同而单独存在,双方的关系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出租车公司以“合同保证金”“车辆安全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工服押金”项目名义收取司机费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退还给司机。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二审判决后,出租车公司申请再审,省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中院重审后,再次维持一审、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