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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40年 | 打破法援刑事辩护的“形式辩护”刻板印象

发布时间:2020-08-31 阅读次数:1次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参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将通过本号进行网络投票,敬请留意!


该案的成功办理,也改变了过去人们认为法律援助的刑事辩护是“形式辩护”的看法,认为法援律师的辩护也是有很大作用的,从而树立了法援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对潘某某涉嫌抢劫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办案律师:张标文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18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云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以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于同年2月1日提出上诉。因潘某某无钱聘请律师,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通知云浮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云浮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张标文律师为潘某某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3月15日会见了潘某某,认真听取他的陈述。潘某某说当晚与潘某林、练某民一起玩乐,并没有参与作案,也不认识其他作案人员,从未有过电话联系。承办律师认真查阅和分析案卷全部资料后,通过上诉人的家属找到当时与潘某某一起玩乐的证人潘某林、练某民的联系电话,并打电话询问了潘某林、练某民相关情况。潘某林、练某民明确表示案发当晚及第二天中午,潘某某均与他们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不在云浮市云城区。潘某林还将潘某某当时在怀集县跳舞的视频和图片发给辩护律师。接着,承办律师做通证人潘某林、练某民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愿意出庭作证。随后,承办律师及时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和调取、核实相关证据的申请书。2018年9月26日,在二审法院开庭时,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一、同案的五个被告人均说不认识潘某某,充分证实潘某某不是本案的共犯;二、从潘某林、练某民作证的情况看,被告人潘某某没有参与实施抢劫、盗窃行为;三、本案的被害人、证人均没有指认被告人潘某某实施过抢劫、盗窃行为;四、在潘某某的通话记录等,均没有显示与其他被告人有联系的记录,也证实了潘某某不是本案的共犯。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潘某某无罪。因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2019年1月11日,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潘某某无罪,对已扣押在案的潘某某的手机一部,予以退还。


案件焦点:在本案中,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辩护意见



一、同案的五个被告人均说不认识潘某某,充分证实潘某某不是本案的共犯。在二审庭审过程中,莫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区某某、简某某等五个被告人均全部说不认识潘某某,没有一个被告人说潘某某参与作案,其中作为犯盗窃罪主犯的简某某已明确表示潘某某没有参加作案,并说他在侦查阶段和一审过程中因同案的“广西仔”与潘某某有点“相似”便认错了人,他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说“潘某某有参与”是错误的。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之间互不相识,连正常的沟通也没有,何来共同故意犯罪呢?


二、从潘某林、练某民作证的情况看,被告人潘某某没有在2017年2月9日晚上至2017年2月10日凌晨参与实施抢劫、盗窃行为。根据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天马派出所2018年6月3日下午对潘某林、练某民询问后制作的《询问笔录》,潘某林、练某民均证实2017年2月9日晚至2017年2月10日凌晨,潘某某与他们和 “傻三”、“权哥”共5人在肇庆市怀集县县城的一间小酒吧喝酒,后来又到了一间酒店开房睡觉,至2017年2月10日中午在怀集县吃午饭后驾驶小汽车回新兴县。也就是说,潘某某在2017年2月9日晚至2017年2月10日凌晨,根本没有与简某某、郭某某、莫某某、何某某、区某某等人一起在云浮市云城区共同故意实施抢劫和盗窃行为。


三、本案的被害人、证人均没有指认被告人潘某某实施过抢劫、盗窃行为。


四、在潘某某的通话记录等,均没有显示与其他被告人有联系的记录,也证实了潘某某不是本案的共犯。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潘某某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潘某某无罪。


因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



办案难点



一般来说,一审判决有罪的案件是很难推翻的,要同时推翻两个罪更是难上加难。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承办律师调查取证难(且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法官采纳律师辩护意见难等已成为常态。此外,实行无罪辩护也会得罪一些一审的办案人员。但本案辩护律师并没有被困难吓倒,而是迎难而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职责,勤勉尽责,为上诉人取得有效的无罪证据,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使法官易于接受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承办律师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1.尊重检察官,经常与他们保持联系,在掌握充分理据的基础上,反复阐明律师的辩护观点,要求他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刑事诉讼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在二审开庭时,检察官也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潘某某参与作案的证据不足”,“建议将该案发回重审或者根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进行改判。”


2.千方百计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使他们愿意配合承办律师和办案机关的工作,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和出庭如实作证,为本案无罪辩护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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