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在康佳集团改组为股份制公司并准备上市之际,郭星亚律师作为康佳集团的法律顾问主动参与其中,帮助企业起草申请股份制改造所需上报的文件,起草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改组公司领导机构,成立股份化领导小组,推举有关人员提出工作计划等。同时在筹备上市阶段,应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对康佳公司的资产、物产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法律意见,对康佳公司未了结的重大经济诉讼作出胜败预测;并参与同A、B 股承销商的谈判,起草承销合同等法律文书,对康佳公司诸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了尽职调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郭星亚律师紧抓难得的契机,大胆创新,在尚无任何法律规定律师能对公司股票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任何先例的情况之下,率先就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其中主要内容大致为:
(1)从法律角度,对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提出申请进行股份制改组和申请股票上市公司的可行性和资格进行审核;
(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营业范围,审核企业投资主体的合法性,资本增值的合法性及资本的真实性;
(3)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股份设置和股权分配是否真实合法;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审查企业成立、分立、合并、改组等重大变更的文件是否完备合法;
(5)由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并结合相关工作经验,预测企业尚未了结的经济诉讼和重大行政争议胜诉或败诉给企业带来的债权或债务后果,其债权能否实现,债务是否影响公司资产的情况;
(6)对公司现有资产、物产状况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7)对企业没有履行完结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内联企业之成立、变更合同是否合法,以及正在履行的标的数额巨大的贸易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就这样,在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给深圳市体制改革办公室的送审材料中,出现了中国内地第一份律师证券业务法律文书——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这是1986年中央决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在深圳试点以来,中国内地律师首次介入证券业务,瞬间引起了深圳市体改办和律师界的震动。
之后在郭星亚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推动下,1992年9月23日,深圳市体改办和深圳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律师参与股份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要求国有企业申请上市,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自此,法律意见书成为公司上市申请必备的第14份材料。由律师出具的证券业务法律意见书,成为上市公司在法律方面的“见证人”,律师作为市场经济中“经济警察”的身份最终得到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