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业的习惯才是律师的靠山
2018-02-13
今天,在广东省司法厅作出对隋某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决定后,广东省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程序对隋某某直接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笔者深知通过国家第一大考,走上律师的道路实属不易。但在众说纷纭的观点中,笔者认为,遵守法律的习惯的养成对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律师是法律运行的实践者,故而律师更应遵守法律,依法执业。
任何一种规范的“自身”有效性都是从其习惯开始的。所谓“自身”有效性,是指某种规范本身的约束力量,而非外在的强制力量。但无论是约束人行为的柔性“准则”,还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刚性“条款”,或是希望人们遵循的行业标准,欲获得理想的或预期的效果,都必须从良好的习惯开始,而任何习惯的养成又不可能脱离其内在的道德因素,因为“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能使品德从内心出发,不走弯路而达到高境界”。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依法执业作为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须良好的遵从。
所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作为法律运行的实践者,反而不依法行事,只会“相与背驰于道者;其去弥远。”
广东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