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 首页
  • 协会介绍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行业党建
  • 会员服务
    • 投诉中心
    • 维权中心
  • 行业资讯
    • 协会动态
    • 协会通知
    • 其他通知
    • 招聘信息
    • 《广东律师》
    • 宣传视频
  • 行业规章
    • 法律法规
    • 政策文件
    • 组织规范
    • 行为规范
    • 业务规范
    • 实习规范
  • 信用信息平台
  • 涉外工作
    •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
    • 广东涉外法律服务网
"律满意"登录

遵规守律者方可为师

发布时间:2018-02-14 阅读次数:12次

2018-02-13      鲁恒    山东律师


 

“律”,均布也(《说文解字》),从“彳”,从“聿”。本意为用笔记录下来(聿)供众人共同遵行(彳)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律,意为标准、法律、规则、规范、榜样、模式、秩序等。律既出,以守之为重,方显其效,以止乱象。“师”乃某行业领域之师表、模范、顶尖者。律师便含有自己守律并引导、教化人们守律及社会生活的言行表率之义,是故,唯遵规守律者,方可为师!

近闻广州律师界有从业者隋某某,2014年任辩护人履职时,因“未经许可在法庭内多次站立、走动、发言、拒不服从法庭指挥,虽经审判长警告、训诫,仍继续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而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决定处以人民币一千元罚款。更有,2017年1月13日,隋某某在四川省新津县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陈云飞时,“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携带手机进入律师会见室并对陈云飞拍照,将照片2张和陈云飞传递的8张材料准备带出看守所,被监管值班民警发现并予以制止后”,“采取无理吵闹、纠缠等方式,拒绝配合监管值班民警执行职务”,招新津县公安局兴义派出所警告行政处罚。基于此,广东省司法厅拟对隋某某律师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嗟呼!从业于律师界,竟如此这般不遵规守律!常言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身不正,何以引导、教化人们遵规守律!是故不可再以为师也。又言: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一领域、一部门皆依宪法制有法规,唯守之方可维社会之稳、定社稷之安。律师者乃以规则谋委托人权利之从业者,必先遵规守则,方可谋托者权益之极。不守法庭庭审之规、不遵看守所管理之矩,招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在所难免。隋某某以“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则违法”之己见,滋事于法庭、司法会见场所,妨碍司法机关公务,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之见凌驾于法律之上。己已违规违法,不知幡然醒悟,悬崖勒马,尚强辩于法无违,如此一意孤行,不足以为师!如此这般,何以再谋托者之权,实则损托者之益!律师执业许可被销证,实乃咎由自取,失不足惜!

不遵规守律便坏了规矩,为依法治国之今天社会所不容。唯遵规守律者,方可为师!

遵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条:律师:不能触及规则的底线
下一条:律师:不能触及规则的底线
广东省律师协会
  • 咨询电话: (020) 66826388
  • 邮       编: 510623
  • 中心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
协会介绍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架构
行业党建
会员服务
投诉中心
维权中心
行业资讯
协会动态
协会通知
其他通知
招聘信息
《广东律师》
宣传视频
行业规章
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
组织规范
行为规范
业务规范
实习规范
信用信息平台
涉外工作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
广东涉外法律服务网

友情链接:

  • 广东省司法厅
  • 中国律师网
  • 广东法院网
  • 广州仲裁委员会服务律师平台
  • 中国仲裁在线
  • 广东财经大学
  • 华南科技大学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北大法宝
  • 无讼案例
  • 香港仲裁会
  •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澳门律师工会
  • 香港大律师工会
法律声明隐私政策
Copyright © 2000 ~ 2026 广东省律师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6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