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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3-10-07 阅读次数:2次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


问:请简要介绍《试点办法》修订的背景?

答: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三年。同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试点办法》,就试点工作有关的报名、考试、申请执业、业务范围、执业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试点期限自2020年10月5日起算。

 

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试点工作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深入推进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港澳律师)的专业作用,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经过多方共同努力,今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三年至2026年10月4日。

 

为确保《授权决定》落地落实,保障试点工作连续性,需要相应修改《试点办法》中关于试点期限的规定。同时,为扩大试点工作的覆盖面,吸引更多优秀港澳律师参加考试和来内地执业,增进对祖国内地的了解,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澳力量,促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需要调整《试点办法》中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为此,司法部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试点办法修订草案。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试点办法》。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前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答: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各方面的密切配合下,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2023年9月28日,已顺利举办3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1500多名港澳律师报名参加考试,其中357名领取了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与香港律政司签署备忘录,委托其协助做好考试实施工作,指导广东省司法厅联合港澳有关方面建立粤港澳三地沟通机制。二是加强统筹协调,通过编印考试大纲、法律知识培训等方式,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讲解宪法和港澳基本法等法律知识,会同港澳及广东有关单位做好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三是会同有关单位广泛宣介试点政策及内地法律服务情况,广东省司法厅加强供需对接、公布办事指南,做好执业许可,广东省律师协会对考试合格人员认真开展培训、考核。四是指导广东省司法厅印发执业管理试行办法,商请有关单位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广东省律师协会吸收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成为会员进行服务管理。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协会邀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参与有关活动,搭建交流平台。

 

问:请介绍一下试点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答: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包括港澳法律界在内的各有关方面对试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一是促进港澳律师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港澳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后,获得了在内地发展的新平台,既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也可以继续办理涉及港澳法律适用的事务。试点以来,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内地认真办理法律事务,更好地融入了国家发展大局。二是为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港澳律师进入内地后,迅速壮大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涉外律师队伍。这些港澳律师爱国爱港爱澳、执业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充分发挥既熟悉港澳法律以及英美法、葡语系国家和地区法律,又熟悉内地法律的专业作用,为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助力推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试点以来,一批爱国爱港爱澳的港澳律师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掌握内地法律,共享内地发展成果,推动粤港澳三地律师界加强交流、增进互信、扩大共识,进一步发展壮大了爱国爱港爱澳力量。

 

问:《试点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试点办法》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相应明确了延长试点期限。根据《授权决定》有关延长试点期限的要求,《试点办法》规定:“延长试点期限为2023年10月5日至2026年10月4日”。

 

二是适当调整了报名条件。《试点办法》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报名条件中的“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修改为“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问:修订后的《试点办法》施行后,此前获得的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和考试成绩是否继续有效?

答:修订后的《试点办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2020年10月5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试点办法》同时废止。此前试点工作期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根据修订后的《试点办法》继续执业,此前试点工作期间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修订后的《试点办法》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司法部将指导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做好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的执业管理、服务,以及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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