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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19-01-11 阅读次数:2次

我国2018年8月31日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规定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其中综合所得扣除费用标准首次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何扣除、如何精准落地,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该两份细则均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要点内容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定义。

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数额标准和扣除人。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专项附加扣除

数额标准

扣除人

子女教育

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从学前教育到博士研究生):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

每个子女1000元/月

父母一方扣除100%或双方各扣除50%

继续教育

本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教育400元/月(同一学历学位教育不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证书。

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由本人扣除或者父母扣除

大病医疗

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的医药费有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由父母或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别在额度内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中国境内首套住房

1000元/月定额扣除(不超过240个月)

可以由夫妻一方扣除或双方共同在额度内扣除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租房支出(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为有自有住房)。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000元/月(被赡养人为一人或一人以上均按这个标准)

多个子女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三)规定适时调整原则。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四)规定保障措施。为保障扣除办法的顺利落地,规定了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助提供信息的义务:1.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2.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要点内容

(一)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间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计算时间

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间

子女教育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学历教育: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1.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

2.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继续教育

1.学历学位教育: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2.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大病医疗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住房租金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二)规定办理程序要求。纳税人必须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扣除项目相关的证书、支出凭证、合同等材料备查,保存期限五年。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或者报告税务机关。

(三)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及时扣缴义务和保密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并对纳税人申报信息予以保密。

(四)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核查义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五)规定纳税人违法申报扣除的法律后果。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等违法申报扣除的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联合惩戒、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等措施。

从上述要点内容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细则的出台,为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前附加扣除费用的计算提供了基本的指引,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细则最大亮点是对纳税人诚信申报的基本假设,专项附加扣除只需要纳税人填报信息即可,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及相关证据和事实的真实性留待税务机关事后审查和抽查,如果事后发现不诚信申报再予以相应处理或处罚。这是一个非常创新的规定,突破了我国税收征管传统上的行政审批惯例,把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作为提高税收遵从的主要推动力,促进纳税人税收遵从意识的提高,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技术和效率。这也是与我国税收立法、税收征管技术、信息管税理念、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纳税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相衔接的。至于细则实施的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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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供稿,执笔人:吴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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