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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关于印花税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关注

发布时间:2018-12-07 阅读次数:2次

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推进落实,印花税立法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1988年10月1日起实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基本保持现行印花税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总体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对部分税目、税率和纳税方式等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作了相应调整。其中有几点值得关注:

1.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印花税的其他减免征收情形”,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修改为拟由“国务院规定且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再能按《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由“财政部批准”即可。

2.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从之前的政策层面规定本次上升为拟以法律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同时为保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还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不但包括股票,还包括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即是指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俗称“ADR”)。

3.拟把《暂行条例》中原税目中的“财产租赁合同”以法律形式正式明确区分为“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且“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适用税率不同,前者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后者则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4.拟对部分税目的税率进行相应调整,其中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将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四类原来适用的不同税率全部调整为统一的万分之三。

5.拟将一直以来根据《暂行条例》执行的各类征税对象的相应计税依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其中明确计税依据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但是如果合同或产权数据中的价款金额没有明确将增值税税款分开列明的,将以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

6.为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便利度、适应电子凭证发展需要,拟统一实行印花税的申报纳税方式,而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供稿,执笔人:谢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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