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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惠及高新技术企业,普通企业也有机会享受

发布时间:2019-07-15 阅读次数:2次

注:本资讯内容仅供参考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特殊身份企业的“专利”,普通企业投入技术研发,同样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早在1996年就发出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确立了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费用,指出研发费用比过往一年支出的增长超过一定幅度(10%)的,可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50%在税前扣除。

综合运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普通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明确为:

1.2015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企业技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不再强调研发费用增长幅度的限制,明确了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的技术研发费用的类型,和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的类型;明确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委托方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可加计扣除。这份《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同时,还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不得加计扣除。

2.2018年6月25日,财政部牵头联手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再度就企业技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事宜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这份《通知》废除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产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结合《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规定,明确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可进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优惠政策到期日为2019年12月31日。不过,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仍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结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进步是国家制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期基础,无论企业是否具备特殊身份,只要为推动技术进步方面作出贡献,就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3359382/n3359444/c3729925/content.html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878881/content.html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http://www.fdi.gov.cn/1800000121_23_69157_0_7.html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2511651/n2511708/c2712799/content.html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供稿,执笔人:梁敏,核稿:余烨欣,审定:肖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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