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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个人所得税改革——概览个人所得税法新规

发布时间:2018-10-15 阅读次数: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本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形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新规定:

一、增加“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定义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他则为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国、内外收入都纳个税,非居民个人国内收入纳个税。

二、引入综合税制,将劳务性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税,非居民个人则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

三、重新调整各项目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税率未变,但扩大了部分税率的级距)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20%的税率。

四、增加了“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发生的根本变化:基本扣除费用改为每年6万元;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

2.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中,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收入的80%为收入额,稿酬所得按照收入的56%为收入额。

3.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费、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具体由国务院确定。

五、增加反避税规定

对通过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将企业设立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以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要求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六、扩大了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主要增加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两种情形。

七、明确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应当先完税

对于个人转让不动产先完税再过户,实务中早已实行。但对于个人转让股权先完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务中鲜有。

 八、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个税可以适用修改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以及修改后的税率表。

总结: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使得大部分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的个人税负明显下降,而如果是以劳务报酬所得(如演出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如明星肖像使用费、技术使用费)为主要收入且收入越高的个人,因为税率由原来较低的比例税率改为最高税率为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负可能会上升或明显上升。至于新增的反避税条款,并不属于我国税法的新内容,反避税的规定之前就存在于其他税法规范中,税务局也有专门的反避税部门。反避税条款规定的各种情形都是本来应当交税的情形,目的是从被“隐藏的税源”中追回国家的税款损失。此外,关于股权转让先完税的规定,确实为目前大众创业的大环境中频繁的股权交易带来了不便,进行股权交易时需要进行全面考虑。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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