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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延续实施政策的重磅发布

发布时间:2018-06-26 阅读次数:4次

2018年5月1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了《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57号文”),该通知确认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延续实施三年。

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2日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5号文”)始,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已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实施满三年。与财税[2015]5号文相比,财税[2018]57号文本次在规定继续实施原有优惠政策保持不变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优化和调整,具体包括:

1.财税[2018]57号文在个别文字表达上使用了更加切合、明确和具体的表述,例如将财税[2015]5号文中第一、二、三、四条中的“改建”调整为“改制”、“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调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等。

2.对于不适用该优惠政策的范围,财税[2018]57号文将财税[2015]5号文中第五条中的“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为“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限定适用优惠政策的口径,即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中任何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都不能适用优惠政策,能有效避免之前实操中存在的究竟是只限制适用于投资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还是只限制适用被投资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或是限制适用任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情形的争议。

3.财税[2018]57号文对企业申请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要求进行了细化,由财税[2015]5号文中第七条中规定的“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细化为“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提高和具化了对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所提交材料的要求,为日后税务机关有效征管打下基础。

4.财税[2018]57号文新增对“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投资主体存续”概念进行解释的内容,明确“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即在发生改制重组前后若企业出资比例变动的,仍可适用该优惠政策。

(广东省律协税务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协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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