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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律师团体重大疾病险、执业责任险和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7 阅读次数:1次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为做好2018年度律师团体重大疾病险、执业责任险和意外险等险种的统一投保工作,确保省律协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落实到位,保障全省广大律师会员的权益,根据工作部署和《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重大疾病保险

(一)被保险人

凡广东执业律师均可参加本次全省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自2018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5月31日24时止。

(三)保额及保险费

在保险期限内每名执业律师应承担的费用标准如下:

  1. 第一季: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参加投保的,标准为:85元/人/年;

  2. 第二季:在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参加投保的,标准为:75元/人/年;

  3. 第三季: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参加投保的,标准为:65元/人/年;

  4. 第四季:在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参加投保的,标准为:55元/人/年。

    在各季度内参加投保的,省律协均按相应季度的统一标准收取每名执业律师应承担的费用。此外,因参加投保时间差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缴费差异的,不作调整或退费,差额部分由省律协在行业风险基金中进行统筹安排。

    (四)集中参保程序

    各市律协应在2018年5月25日前组织本市律师按本通知要求参加投保,并向省律协报送参保人员名单等资料以及缴交保费。

    各地市律协向省律协报送的参保资料如下:

    (1)《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参保人员名单》(电子版,附件1);

    (2)《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原件,附件2,2017年度及以前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中“姓名”和“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根据《保险法》,《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由各被保险人自愿授权,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五)后续管理

    1.各市律协在完成集中参保工作后,需要报送新增加参保人员名单的(格式详见附件3),请根据新增参保人员数量和按本通知有关费用标准、缴交方式等向省律协缴交保险费。

    2.参加投保的执业律师转至外省执业或有其他终止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情形,省律协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及进行被保险人名单置换,其所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3.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的参保地市之间流转执业的,不再重复缴交保险费。

    (六)追加投保

    律师可自主追加投保一份,按原价120元/人/年购买,保额为整数10万元。由律所直接与保险公司对接。

    保险公司联系人:孙颖瑜经理  13535167407

    二、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

    (一)被保险人

    凡广东执业律师均可参加本次全省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自2018年6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5月31日24时止。

    (三)集中参保程序

    各市律协应在2018年5月25日前组织本市律师等人员按本通知要求参加投保并向省律协报送参保人员名单等资料并缴交保费,具体如下:

    1、提交给省律协的资料

    (1)《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附件5);

    (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附件6);

    (3)《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原件,附件7,2017年度及以前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

    (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原件,附件8、9、10。 2017年度及以前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投保工作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被保险人为自愿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的广东执业律师;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中“姓名”和“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

    3、各市律师协会保费按以下标准向省律协缴交:

    执业责任保险费用承担方式:

    (1)珠三角以外城市的参保律师,人均承担费用标准为50元/人/年。

    (2)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地区的参保律师,人均承担费用标准为80元/人/年。

    团体意外保险、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按参加的方案A/B/C标准(附件4,保险期限自2018年6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5月31日24时止)。

          每市律协只能选一种方案

    (四)后续管理工作

    1、完成本年集中参保工作后,请各有关市律协在今后的每个季度5日之前向省律协报送新增加参保人员名单。如有减少参保人员的情形,请一并报送减员名单(详见附件11、12、13)。

    2、集中参保后,各市律师协会后续参保人员和新增加人员(即新领证且是首次执业的律师)的执业险保费可按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缴:

    (1)按年标准缴交;

    (2)按日标准缴交:

    非珠三角地区:50元/人/年除以365天;

    珠三角地区:80元/人/年除以365天 ;

    费用由各市律协计算,省律协复核(计费时间以提供名单之日起算,结束日为2019年5月31日)。

    3、集中参保后,新增加人员(新领证且是首次执业的律师),第一年免缴团体意外险等险种保费,其余人员按以下方式缴费。

    (1)按年标准缴交;

    (2)按日标准缴交(根据方案A/B/C不同标准,参照上述执业险日标准计费办法执行)。

    (3)参保人员减少的不予退费。因时间差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缴费差异的不予退费,纳入行业风险基金滚存使用。

    (五)参保人员流转

    1、参保人员在省内流转的,不再重复缴交保险费。

    2、省内未参保地市律师转入参保地的律师,按年标准缴纳保费。

    3、由外省转入我省参保地执业的律师,按照年标准缴交保费。

    三、注意事项

    1、请各市律协于2018年5月25日前将填写好相关表格按要求提交省律协,同时将投保名单电子表格抄送保险公司。

    2、保费请于报送投保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至省律协账户(延迟汇款导致起保日期延误由各市律协自行承担)。

    3、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格式提交相关表格,格式与通知要求不符视为未投保该险种。

    4、汇款时请注明“保费”,为便于统计核对,不接受律师个人、律所汇款。

    省律协账户为:

    收款人:广东省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直属支行

    账号:4400 1580 1070 5900 0706

    四、联系方式      

    1.广东省律师协会

    联系人:罗敏妍  

    电话:020-66826674 

    电子邮箱:xinxibu@gdla.org.cn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邮编:510623。

    2.重疾险承保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颖瑜

    电话:13535167407

    电子邮箱:antoniasun@163.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大厦2区37层02-03室。

    3、执业险、团体意外险承保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

    联系人:丰昌雷,电话:020-38782153,13682281522

    电子邮箱:fengchanglei001@pingan.com.cn

    联系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7楼

     

    附件:1.《重大疾病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2.《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

    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新增参保律师名单》(季度备案)

    4、《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A/B/C方案》

    5、《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6、《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

    7、《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

    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A方案)》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B方案)》

    10、《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C方案)》

    11、《执业责任保险新增参保律师名单》(季度备案)

    12、《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变动情况登记表》(季度备案)

    13、《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新增参保律师名单》(季度备案)


通知原件及相关协议.rar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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