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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0 阅读次数:1次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为树立我省律师行业时代楷模,切实加强我省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省律协定于2月-4月开展“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规定开展评选活动,充分听取广大律师的意见,广泛征求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吸纳各方代表组成评选机构,严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示、审核评定等评选环节,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
    (二)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客观、准确、全面衡量人选各方面情况,坚持好中选优,确保评定人选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优良、社会形象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使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充分体现先进性和典型性。
    (三)坚持结构合理的原则。科学分配评选名额,综合考虑地域分布、律师分类结构等因素,推荐时注意个人与机构的平衡性,并注意推选女律师、基层律师、青年律师、主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做到代表性与广泛性有机结合。
    二、评选机构
    (一)“双优”评选委员会
    根据省律协章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立“双优”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省司法厅领导、省律协党委成员、省律协会领导、省司法厅律管处领导、厅政治部组教处负责人、省律协常务理事、理事、代表、省律协纪律委、宣传委代表等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评选工作方案、对各市评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核和确定名单以及其他有关评选工作。
    (二)评委会办公室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各市开展“双优”评选活动,收集、汇总、初审评选材料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律协分管副秘书长兼任,成员为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
    (三)监督机构
    省律协监事会负责评选监督工作,指派专人参与监督。
    三、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1.依法设立、正在执业的我省社会律师事务所、社会律师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双优评选活动”。
    2.曾获“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不参加此次评选。
    3.双优评选委员会律师成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本人不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二)条件
    1.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1)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司法行政部门有关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认真组织本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所内党的建设工作成绩显著,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工作业绩突出。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注重专业化建设,综合实力或专项法律服务水平在本区域内处于前列。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3)管理严格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齐全,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有效管理和监督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规范公正执业,在当地律师界和社会上具有良好形象。2012年至今,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无有效投诉记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为合格,所内所有律师均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且结果为称职。
    (4)积极履行会员义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能较好地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5)根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执业5年以上(2012年2月1日以前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全省优秀律师
    (1)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关键时刻和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
    (2)职业操守优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带头依法、诚信、规范、公正执业,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认真履行律师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在当地律师界和社会上具有良好形象,能够发挥表率作用。2012年至今,无有效投诉记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
    (3)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勤勉履行律师责任,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4)积极履行会员义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能较好地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5)根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连续执业5年以上(2012年2月1日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3.申报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服务党委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自贸区法律服务、律师党建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评选时可优先考虑。
    四、候选名额分配
    (一)“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名额
    名额共50个,具体分配方式为:按各市律师事务所数量,500家以上的市分配10个名额,100-499家的市分配4个名额,60-99家的市分配2个名额,59家以下的市分配1个名额。(见附件1)
    (二)“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名额
    名额共80个,具体分配方式为:按各市律师人数,10000名以上的市分配16个名额,2000-9999名的市分配7个名额,800-1999名的市分配4个名额,400-799名的市分配3个名额,200-399名的市分配2个名额,199名以下的市分配1个名额。(见附件1)
    五、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评选按照“申报,审核、考察,公示、推荐,核查申报材料,评定、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阶段(3月10日前)。参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根据评选要求和条件向执业所在地市律协申报。分所以总所(总所须在广东省内)为单位进行申报,分所律师向执业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进行申报;
    (二)审核、考察阶段(3月20日前)。各市律协按照省律协的文件各项要求,对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在征求市司法局意见后,以超过分配名额20%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通过面谈、实地考评等方式进行考察;
    (五)公示、推荐(3月27日前)。各市律协对审核、考察符合条件的考察对象进行公示3天,公示后,按照省律协分配的名额,通过民主程序确定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律协秘书处。 
    (六)核查申报材料(4月14日前)。省律协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市律协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在征求省司法厅意见后,并形成审查报告提交评委会进行评选。
    (七)评定、表彰(4月28日前)。评委会在审核材料和对推选名单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评出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50家,全省优秀律师80名,并以省律协名义进行表彰,授予“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六、评选要求和说明
    (一)各市律协要高度重视本次“双优”评选活动,依据通知要求,在本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成立本市的评选机构,严格把关,尤其是加强政治条件和执业纪律条件的审核,征求同级公、检、法、纪委、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推荐人选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优良、社会形象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按时报送评选材料。各市律协应于3月27日前完成候选名单推荐工作,并向我会以书面、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如下材料:
    1.关于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候选名单推荐工作情况报告(包括每一候选名单的考察情况);
    2.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候选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
    3.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推荐表(见附件3)、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候选名单推荐表(见附件4); 
    4.全省优秀律师候选推荐人选2寸免冠正装蓝底电子照片,照片为jpg格式。为保证显示效果,照片的数据量不小于100KB;
    5.请将所有材料书面寄至评委会办公室,并将相应的电子版发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版内容应当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电子表格请从省律协官方网站(www.gdlawyer.org.cn)下载。
    联系人:谌平、冼莉
    电  话:020-66826946 、66826942  
    邮  箱:xuanchuanbu@law.com.cn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
    邮  编:510623

附件:1.各市名额分配表
2.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各市候选名单汇总表
3.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推荐表
4.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候选名单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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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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