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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4 阅读次数:1次

关于做好2015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为做好2015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的统一投保工作,确保省律协与省平安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落实到位,保障全省广大律师会员的权益,根据工作部署和《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参保程序

各市律协自收到省律协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协报送参保人员名单等资料并缴交保费,具体如下:

1、提交给省律协的资料

(1)《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

(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

(3)《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参保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电子版);

(4)《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需提供原件,2013、2014年度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

(5)《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A方案、B方案、C方案之一、C方案之二需提供原件, 2013、2014年度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投保工作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被保险人为自愿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的2015年考核的律师、各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中“姓名”和“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或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

(3)各市律师协会保费按以下标准向省律协缴交:

执业责任保险费用承担方式:

(1)珠三角以外城市的参保律师,人均承担费用标准为50元/人/年。

(2)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地区的参保律师,人均承担费用标准为100元/人/年。

团体意外保险、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按参加的方案A/B/C标准(详见附件1,起保日期至2016年5月31日)。

二、后续管理工作

(一)完成本年集中参保工作后,请各有关市律协在今后的每个季度10日之前向省律协报送新增加参保人员名单。如有减少参保人员的情形,请一并报送减员名单(详见附件10、11)。

(二)集中参保后,各市律师协会后续参保人员和新增加人员(即新领证且是首次执业的律师)的执业险保费可按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缴:

1、按年标准缴交;

2、按日标准缴交:

非珠三角地区:50/365(元/人/日);

珠三角地区:100/365(元/人/日);

费用由各市计算,省律协复核(计费时间以提供名单之日起算,结束日为2016年5月31日)。

(三)集中参保后,新增加人员(新领证且是首次执业的律师),第一年免缴团体意外险等险种保费,其余人员按以下方式缴费。

1、按年标准缴交;

2、按日标准缴交(根据方案A/B/C不同标准,参照上述执业险日标准计费办法执行)。

(四)参保人员减少的不予退费。因时间差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缴费差异的不予退费,纳入行业风险基金滚存使用。

三、参保人员流转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流转的,不再重复缴交保险费。

(二)省内未参保地市律师转入参保地的律师,按年标准缴纳保费。

(三)由外省转入我省参保地执业的律师,按照年标准缴交保费。

    四、其他事项

请各市律协于2015年5月25日前将填写好的相关表格按要求提交省律协,保费汇至省律协账户(汇款时注明保险费,为便于统计核对,不接受律师个人、律所汇款)。省律协账户为:

收款人:广东省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电力支行

账号:4400 1580 1070 5900 0706

五、联系方式

(一)广东省律师协会

联系人:罗敏妍

电话:020-66826674

电子邮箱:xinxibu@law.com.cn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邮编:510623

(二)平安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

联系人:张洁,电话:020-38782028

电子邮箱:zhangjie15@pingan.com.cn

 

附件:

1、《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A/B/C方案》

2、《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3、《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

4、《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参保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

5、《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

6、《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A方案)》

7、《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B方案)》

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C方案之1)》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C方案之2)》

10、《执业责任保险新增参保律师名单》

11、《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变动情况登记表》

1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新增参保律师名单》

 

 

广东省律师协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律协 保险 投保 通知

 送:梁震副厅长,厅律管处,会长、副会长,总监事、副总监事,秘书处领导及各部主任,省法援局。

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5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1:

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A/B/C方案

方案A:

险 种赔偿限额免赔额费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50万无45元/人/年

方案B:

险 种赔偿限额免赔额费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50万无95元/人/年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1万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10万无

方案C:

险 种赔偿限额免赔额费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50万无100元/人/年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2万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10万无


 

 

 

 

 

 

附件2:

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律师协会:

序号

姓  名

单  位

执业证号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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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

         律师协会:

承保方案:           

参加保险律师名单:

序号

姓 名

单  位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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