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和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法律顾问证审核职能转移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顺德区司法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精神,广东省司法厅承担的“香港和澳门永久居民申请法律顾问证审核”职能已于2014年1月22日正式移交广东省律师协会实施,为了做好法律顾问证审核职能转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移事项
香港和澳门执业律师拟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申请领取法律顾问证。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职能由省司法厅转移到省律师协会实施。
二、转移后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执业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的,应通过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应按《法律顾问证申请办事指南》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法律顾问证具体审批流程按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证申请办事指南》(附件2)执行。
三、注意事项
(一)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协会法律顾问证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让秘书处管理人员尽快熟悉业务,真正承担起管理职责。
(二)律师协会要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要及时向所辖律师事务所发文并公开有关办事程序。
(三)律师协会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联系人:朱雪峰、过琼
电话:020-86351132(厅律管处)、020-66826672(省律协)
附件:1.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证申请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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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律师协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