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为做好2013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保险的统一投保工作,确保省律协与省平安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落实到位,保障全省广大律师会员的权益,根据工作部署和《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参保程序
(一)平安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提供的各地市律师协会起保时间及参保人数,计算出各个地市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所需缴纳的保费,并于各地市律师协会起保时间前30日向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出保费缴费通知书。
(二)广东省律师协会接平安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到达起保时间的地市律师协会报送参保人员名单以及缴费金额标准。
(三)地市律师协会自接到广东省律师协会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师协会报送参保人员名单等资料以及向省律协缴交保费,具体如下:
1、提交给省律协的资料
(1)《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
(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
(3)《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参保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电子版);
(4)《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原件);
(5)《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A方案,填写执业律师情况,需提供原件);
(6)《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B方案,填写执业律师情况,需提供原件);
(7)《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C方案之1,填写执业律师情况,需提供原件);
(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C方案之2,填写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情况,需提供原件)。
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投保工作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被保险人为自愿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的2013年度考核的律师、各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身份证号”一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或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
(3)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中填写错误、代签、冒签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四)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期间,首批参保的20个地市律师协会保费按以下标准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缴交:
1、执业责任保险:50元/人;
2、团体意外险等:按参加的方案A/B/C标准(详见附件1,起保日期至2014年5月31日,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表计算保费)。
二、后续管理工作
(一)完成首次参保工作后,请各有关市律协在今后的每个季度10日之前向省律协报送增加参保人员名单和按上述标准缴交保费。如有减少参保人员的情形,请一并报送减员名单。
(二)参保人员增加的须按标准缴费;参保人员减少的不予退费。
三、参保人员流转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流转的,不再重复缴交保险费。
(二)省内未参保地市律师转入参保地的律师,按标准缴纳保费。
(三)由外省转入我省参保地执业的律师,按照标准缴交保费。
四、建立各市律协保险联络人制度
(一)为切实做好全省律师执业保险的沟通协调工作,搭建服务管理平台,广东省律师协会建立省市律协联络员制度,请各市律协分别确定一名投保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并将名单上报广东省律师协会。
(二)各市律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保险工作小组。
五、其他事项
请江门、肇庆、汕头、湛江、茂名、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该11市律协于4月5日前将填写好的相关表格按要求提交广东省律师协会,保费汇至广东省律师协会账户(汇款时注明保险费)。其他市律协提交相关材料和缴交保费的时间另行通知。广东省律师协会账户为:
收款人:广东省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电力支行
账号:4400 1580 1070 5900 0706
六、联系方式
(一)广东省律师协会
联系人:罗敏妍、刘浩明,电话:020-66826674、66826942
电子邮箱:xinxibu@law.com.cn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邮编:510623
(二)平安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
联系人:张洁,电话:020-38782028
电子邮箱:zhangjie15@pingan.com.cn
附件:
1、《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A/B/C方案》
2、《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3、《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
4、《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参保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
5、《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
6、《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A方案)》
7、《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B方案)》
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C方案之1)》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C方案之2)》
10、《投保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名单》
广东省律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