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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广东省律师从事商标代理及诉讼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7 阅读次数:384次

各位委员、各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12日颁布了最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使得多年来律师无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问题得以解决。据悉,司法部、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正在制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方法,为律师事务所开展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创造条件。
    为帮助我省广大律师尽快掌握商标代理的业务知识和实务技能,率先抓住机遇,拓展市场,全面提高业务水平,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决定与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9月3日在深圳市、与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9月17日在广州市分别举办“广东省律师从事商标代理和诉讼实务培训班”。培训班免费,食宿及交通自理,凡我省有意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均可参加上述两地的培训班。
    深圳培训班的具体事项详见附件一《关于举办律师从事商标代理和诉讼实务(深圳)培训班的通知》;广州培训班的具体事项详见《关于举办律师从事商标代理和诉讼实务(广州)培训班的通知》。
特此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关于举办律师从事商标代理和诉讼实务(深圳)培训班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举办律师从事商标代理和诉讼实务(广州)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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