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做好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认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严格审核,落实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及时发现、纠正律师事务所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二)各地要明确重点,严肃纪律,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相关要求,运用实地检查等工作方式,认真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材料的审核工作,重点检查被投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组织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不参加考核和暂缓考核的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证,下同)要及时收回并上交所在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收交的,暂缓该律师事务所本年度的考核。省司法厅也将按规定对暂缓考核及不参加考核的律师信息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进行公示。
(四)年度考核工作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的程序性规定。各地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沟通、交流,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五)对于制度完备、执行有力、律师团队管理出色的律师事务所,各地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予以肯定;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的,依法追究负责人乃至合伙人的责任。
(六)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将组成联合督导小组,对各市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和指导。
二、注意事项
(一)各地应当按照《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附件一)和《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附件二)的原则和要求,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省厅律管处、省律师协会备案,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研究确定。
(二)各市在开展年度考核的同时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及时对平台信息认真进行核对,必填信息(参照新申领执业证时的要求)要及时予以完善,发现信息有误且可以自行更改的及时作出更改,需要省厅在后台更正的,提交相关更正的信息报司法厅律管处进行更正。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但其考核结果须由各市律师协会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各市应及时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别在本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如有需要,可联系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分别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和“广东律师网”上予以公示。
(五)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前,各市应将本市(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不论是否期满)以及重点监管名单(含拟重点监管事由)分别制表上报省厅律管处和省律师协会。
(六)各地应当在6月30日前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和律师队伍日常管理实际,提交本地律师队伍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或者建议,报告应重点研究如何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
各市年度考核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律管处和省律师协会书面反映。
附件:一、《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二、《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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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律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一、 考核对象
2012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所属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十)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工作。
上述(一)、(二)、(三)、(四)具体事项参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七、八、九、十条内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考核程序
(一)网上报送阶段
1、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县(市、区)司法局提交本所年度考核申请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2、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栏目中注明考核结果。
(二)初审阶段
1、律师事务所应按通知的时间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县(区、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办理年度考核。
2、律师事务所向县(区、市)司法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网上本所信息一致);
(2)年度执业工作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或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原则上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内公开并接受律师监督。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所财务审计报告(201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
(5)纳税凭证;
(6)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7)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等的证明材料;
(8)社保部门出具的律师事务所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9)所属市县区法援处开具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0)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公职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1)、(2)、(3)、(6),其中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机构建设情况(机构和编制情况、经费保障和管理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围绕综治维稳工作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等)、岗位公职律师管理情况等(岗位公职律师数量、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岗位公职律师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培训情况、岗位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律师事务所分所还需提供总所年度考核的证明材料。总所在省外,晚于我省考核的可以暂缓提交总所年度考核的证明材料。
3、初审结果
(1)县(区、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标准的,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2)县(区、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现场审查时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4、审核公示程序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2)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3)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三个月予以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三)备案公告阶段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1)××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
(2)《××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汇总登记表》(注明考核结果);
(3)各所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4)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2、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社保问题。
各地在考核过程中对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律师事务所要提供社保清单,公司律师由所在企业提供社保清单。
(二)关于年度考核期间行政许可事项问题。
为保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请各律师事务所在年度考核前及时办理各项申请业务,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开始后,建议律师事务所先不提交新的变更登记申请,待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三)限期整改的律师事务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1、对于经限期三个月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2、对于经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四)暂缓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暂缓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律师事务所、县(市、区)司法局和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审查其申请材料。
(五)重新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2、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六)申请复查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对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查,复查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查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
3、复查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
(七)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
2、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回并报请省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可直接撤销试点。
各地应当逐级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上交省厅,由省厅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予以公示。
(八)律师事务所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2、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而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九)用章问题: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在对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后应在律师执业证“考核年度”栏加盖“2011年度”章;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果”栏加盖“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章;在“备案机关”栏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日期”栏加盖“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章。
2、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在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之后,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考核年度”栏加盖“2011年度”章;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果”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章;在“备案机关”栏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日期”栏加盖“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章。
3、“考核年度”、“备案日期”、“考核日期”等条形章由省司法厅统一刻制并下发至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十)东莞、中山、深圳市光明新区和龙华新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直接报送东莞、中山、深圳市司法局。
附件二
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
一、考核对象
2012年3月31日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二、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负责省法律援助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五、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1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签名确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完成市律师协会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在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公司律师还须所在企业提供社保清单。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1年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1年的执业表现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市律师协会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打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市律师协会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
2、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师协会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五)省律师协会备案和公告阶段
1、市律师协会应在5月31日前将本市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级市司法局;
备案内容包括:年度考核书面报告(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并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律师不参加考核及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
2、省律师协会按规定将全省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师协会、省司法厅,同时,在广东省律师网上公告考核结果。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或虽在原单位但不再从事法律事务岗位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二)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师协会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师协会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三)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师协会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师协会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师协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四)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师协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五)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出具是否存在聘用关系,财务、税务、档案等关系是否结清的证明,上交市律师协会后统一交省厅律管处。
(六)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师协会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在第二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同时由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师协会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七)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不符合执业条件不予年度考核的;
2、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3、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以上三类人员的律师执业证收回并交所在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统一交省厅律管处。
七、省律师协会会费和年度考核公告费事宜
省律师协会会费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及粤律协[2005]4号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等规定收缴。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所及其律师的律协会费的收取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社会律师会费的标准收缴。
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请各市律协于5月31日前将省律协会费汇入省律协帐号(开户名:广东省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电力支行,账号:44001580107059000706)。
对于日常会费的收缴,由各市律协按季度向省律协缴纳。
(以上表格可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流程“呈报表下载”中下载,并可复制。)
广东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