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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规则

发布时间:2018-03-02 阅读次数:23次

( 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可邀请以下人员作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广东省(以下简称“本省”)代表处及其代表;

(二)香港、澳门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本省代表处及其代表;

以上人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者许可文书。

代表包括首席代表和派驻代表。

第三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以机构名义加入本会的特邀会员为团体会员,以自然人名义加入本会的特邀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四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中的香港、澳门派驻律师,为本会和所在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的港澳律师会员。

第五条 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政策要求,并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应在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工作。


第二章 加入程序

第七条 特邀会员加入本会应遵循受邀并自愿加入原则。本会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后,将向符合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发出邀请函,受到邀请的机构和个人自愿接受邀请入会,并提交必要的入会登记材料;本会秘书处对入会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本会向受邀人发放特邀会员证书。受邀人自证书发放之日起正式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第八条 联营律师事务所的香港、澳门派驻律师不需申请加入,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自动成为律师协会港澳律师会员。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特邀会员享有以下会员权利:

(一)受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可通过本会推荐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业务合作;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福利和救助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条 特邀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港澳律师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在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成为各级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但不享有理事、监事被选举权;但会员在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可通过本会推荐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业务合作;

(四)受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有本会提供的福利和救助的权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并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港澳律师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四章 会费

第十三条 特邀团体会员、特邀个人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向本会缴纳的会费标准由本会另行制定。

(一)特邀团体会员、特邀个人会员的会费直接向本会缴纳;

(二)本会港澳律师会员的会费由其所在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地市律师协会代本会收取;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港澳律师会员会费标准由各市律师协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会费一般按年度计算,统一在本会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收缴。每个缴费年度中期入会的,应缴会费金额按季度折算。具体折算方法为,按入会时所在季度起至收缴年度结束之季度的季度数,乘以应缴全年会费额的四分之一。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

第十五条 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会费缴纳时间具体如下:

(一)特邀会员应在取得特邀会员证书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次年起,在每年5月31日前缴纳;

(二)港澳律师会员应在取得广东省司法厅出具准予派驻内地执业的批件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在收到会费后一个月内向本会缴纳港澳律师会员会费;次年起,在每年5月31日前缴纳。


第五章 退会和会员资格的终止

第十六条 特邀会员可以书面方式申请退会,本会秘书处自收到特邀会员申请并登记备案后,其特邀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注销或依法撤销其法律服务资格证书或许可的,其特邀会员或港澳律师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有违规违法行为或拒绝缴纳会费等不履行会员义务行为,情形严重的,本会有权取消其特邀会员或港澳律师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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