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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

发布时间:2019-02-26 阅读次数:26次

广东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

(2018年12月4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以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是本会专门负责维权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维护本省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

在律师依法执业过程中,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侵害其执业权利,包括其人身、财产权益的,维权委员会应当维护律师的权利。

第三条 本会与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健全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形成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 本省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构建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良性互动关系,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五条 本会与各市律师协会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作互助,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本会承担。本会应每年从会费中抽出一定比例和接受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社会捐赠,设立维权专项基金。在律师协会维权费用不足以支付合理的支出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负有一定的筹集责任。

第七条 市律师协会应设立维权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维权日常工作。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八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律师协会应当受理:

(一)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二)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

(四)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五)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第九条 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维权机构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律师协会维权机构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律师协会维权机构应当给予协助,并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并向律师执业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维权机构反映情况。事发地在省外的,律师向事发地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应当及时向本会通报,本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跨省维权联动机制。

律师的维权申请合法有据的,受理维权的维权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排除对律师执业的妨碍,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律师协会及权利遭阻碍的律师。

维权机构持有关证明调查核实律师权益保障或者违纪有关情况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律师在非执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职权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行为有异议,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一条 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或者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或者其他法定救济机制,律师协会应当待相关程序或者机制结束后,再行决定是否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依法执业的律师指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的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相关权利受到侵害的,参照本规定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三章 管辖与处理

第十三条 维权案件原则上由地方市律师协会的维权机构负责处理,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侵权案件直接报至本会维权委员会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侵权案件可上报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由全国律师协会交办的维权案件,本会维权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上报。

各市律师协会维权机构之间应加大协助力度,对跨地区的维权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律师协会维权机构应积极给予配合,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各市律师协会维权机构在接到被侵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维权申请后,经审核后决定是否立案,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报本会备案,申请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向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本会维权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如确属维权机构管辖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委托市律师协会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维权机构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律师协会。

第十八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维权机构可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律师协会。

第十九条 如维权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面大,本地区解决有困难的案件,市律师协会维权机构必须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有关案件材料及处理意见报本会维权委员会。

第二十条 对律师执业中确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律师协会在维护其合法权益后,应当对执业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情况紧急,律师协会维权机构应当启动快速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必要时可以申请有关机关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律师协会可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本会2000年3月14日发布的《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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