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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向委托人出示《委托人须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23 阅读次数:20次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执行 向委托人出示《委托人须知》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委托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委托人须知》,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前向委托人出示,委托人签收后,由承办律师收入案卷。 特此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 二OO四年 月 日

附:《委托人须知》

委托人须知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前,承办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 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委托人的案件。 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三、 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四、 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五、 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六、 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 七、 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 八、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有违反《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关规定行为的,委托人可以向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署: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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