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40年 | 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有企业的权利2020年12月03日 23:08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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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亚平律师通过不懈的努力,据理力争。无畏国际航空大鳄,借助多方力量,运取法律的手段维护国有企业的权利,成功代理我国第一单航空器留置权案件,成功地保护了国有资产安全。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全国首单航空器留置权案》


办案律师:慕亚平





案件简介

2007年9月,某航空公司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白云机场为某航空公司运营提供服务。协议签订后,白云机场依约为航空器提供了航空服务。但某航空公司未能按时全部支付航空服务费用。至2009年初白云机场获悉某航空公司被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消息后,于2009年3月15日通知将某航空公司留置在广州白云机场的三架飞机进行留置。后美国某商业航空服务公司来函声称对该三架飞机具有所有权并主张取回。白云机场事后得知该三架飞机是某航空公司从美国某商业航空服务公司及其公司的飞机融资租赁取得的,并且融资租赁没有到期,所有权尚未转移给某航空公司。慕亚平、罗春霖(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周莲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作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对美国某商业航空服务公司等四家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留置行为合法并请求实现留置权,四被告共同支付维修费等4400多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013年6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白云机场的留置行为合法;并判决美国某商业航空服务公司等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部支持了白云机场申请的4400多万元中扣除通过破产清算获得的830多万元的下余部分的357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美国某商业航空服务公司等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慕亚平律师团队顾全大局、以理服人,考虑到今后的合作与发展,积极促使案件和解,在省法院的积极调解下终于促成中外双方各当事人多次协议。2015年5月28日,省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追回款项2820多万元,案件执行顺利,案结事了,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办理情况

由于我国航空法对航空器留置权没有专门规定,无论在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的法律,确认留置权依据,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与取回权的关系,留置权适用种类选择,航空器相关行为的判断标准等等,现行法律中均没有专门而明确的规定,为这个案件的代理带来极大困难和压力。慕亚平律师团队认真研讨分析,确定了案件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及国际公约,明确了留置权的性质、范围和依据,留置权的实现方式,阐明了留置权与取回权的关系,案件被告选择的理由,理清了与航空器有关行为的范围,特别是引入了商事留置的概念和规则,并有力地驳斥了美国某商业航空服务公司等多家公司另案起诉白云机场侵权诉讼的主张。


该案的难点及经典之处在于:


一、维护了广州中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尽管被告及所属公司不属于中国,但属于中国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有充分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作为诉讼标的物,同时也是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的广州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二、明确了航空器留置权的法律依据。航空器留置权案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围绕其法律依据产生了巨大争议。慕亚平律师团队以充分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支持了白云机场的留置行为。在国内法方面,虽然我国国内法没有对航空器的留置作出专门规定,但是物权法、担保法均有相应规定,特别是对于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是民事权利主体在民商事经营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而依法对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留置,以保证权利实现的一种重要权利。在本案中,因为所有权人和占有人是利益共同体,修理及保管飞机不仅保证飞行还保证飞机的安全,不仅是承租人有利益,所有权人也有利益。在所有权人与占有人之间有约定,应由所有权人与占有人自行解决他们的争议。因为在飞机出租签约时,美国某商业航空服务公司和某航空公司之间应有规定,也应包含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第230条、第231条也分别就留置权的取得、一般留置和商事留置作了规定。根据第106条第3款,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只要是债务人提交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即可。根据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因此,本案中,白云机场对由某航空公司提交的所有的飞机进行留置,具有国内法依据。同时,还巧妙地利用了国际法规则:尽管国际公约对航空器留置权也没有规定,但慕亚平律师团队利用我国加入《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时的声明为留置权提供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上述公约第39条第1款(a)(b)、第39条第4款、第40条作了特殊声明,强调因航空器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时,债权人可以对航空进行扣押以实现权利。因此,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债权人基于航空器产生的债权,可以扣押或者扣留债务人所有的航空器。


三、阐明了留置权与取回权的对应关系。作为留置权实现的依据,是被告因要行使取回权而与白云机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取回权的行使主体,既可以是某航空公司,也可以是飞机的实际所有人。由于本案存在留置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取回权与留置权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白云机场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的被告。由于某航空公司拒绝行使取回权,也拒绝履行债务,作为被留置飞机的实际所有人的四被告则表明要行使取回权,则白云机场可以选择四被告作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对飞机行使留置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准确利用商事留置概念,合理规避风险。由于国际民用航空的特殊性,加之航空器价格昂贵,长期留置多架航空器必然产生高额的费用造成经济损失。慕亚平律师团队合理利用“商事留置”原理,建议仅留置一架,将其他各架在作出担保的情况下提前放行,避免了“民事留置”债务一一对应的要求,合理止损,防止损失扩大,维护了各方的利益,受到各方支持。


案件影响

关于航空器留置权,是国际航空法学界近年来热切关注的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全世界也几乎没有成案和先例。于是本案得到了国际航空界和国际航空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代理原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慕亚平、罗春霖及周莲律师团体克服种种法律空白造成的困难和法律障碍,成功取得了广州中院的一审胜诉判决,抢占了先机和优势地位,迫使趾高气扬的外方在接下来的诉讼及协商中逐渐接受了中方的要求和条件,以至于最终多次调解,由此解决了争议,化解了冲突,促进了合作。该案应当说是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的成功范例,具有开先河之意义。该案的成功无论对司法实践、国际航空规则,还是对后来的国际航空纠纷案件均产生重要影响。


在代理这个案件中,慕亚平律师团队面对从未出现过的航空器留置权纠纷,尤其存在国际行业保护、外交关系、开拓国际市场业务等多方面的顾虑,加之政府内部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对于案件的定性也一直处于讨论商榷的过程中。慕亚平律师团队有自信、有担当,依据良好的法律功夫,坚持原则。特别是案件得到了广东省、广州市机场公司领导的支持,顶住了所有的压力,加之,以机场公司法务牵头,各关联公司积极参与配合,全程跟进、推动案件的进程,为案件胜诉打下坚实基础。另一个主要体会是借助专家帮助。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慕亚平律师团队多次专程前往北京、上海进行专家论证,求教于国内最权威的法学家航空法专家,出谋划策。因此,该案的胜诉也是国内法律界集体智慧的成果。


纵观全案代理,慕亚平律师通过不懈的努力,据理力争。无畏国际航空大鳄,借助多方力量,运取法律的手段维护国有企业的权利,成功代理我国第一单航空器留置权案件,成功地保护了国有资产安全。并能够在处于完全主动的情况下,顾全大局、因势利导,成功与对方四公司达成和解。不仅坚持原则,坚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了国有资产,为中方企业挽回了近3000万的损失。同时,也进行灵活处理,更重要的是圆满化解了双方矛盾,促进了双方再次合作的可能性,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本案是成功解决国际航空纠纷的一个非常成功的典型判例。


另悉,2019年4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白皮书(2008-2018)》并同时公布了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本案——即白云机场公司诉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等航空器留置权纠纷案入选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广州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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