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40年 | 对正确判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具有典型意义2020年12月03日 23:08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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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产品在不同情况下使用呈现不同技术方案时,如何综合考虑专利文件的内容、涉案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正常使用涉案产品的方式,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等正确判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具有典型意义。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某技术公司诉某通讯公司、某广告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办案律师:曹建军





某技术公司诉某通讯公司、某广告公司(销售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涉及的专利为“一种动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权利要求为:先在合法用户地址表中增加用户终端MAC地址、源IP地址信息;继而由用户终端向交换机发出ARP报文;然后,交换机对ARP报文中的源MAC地址和源IP地址进行检查,即在合法用户地址表中查找是否存在匹配项,如果存在,将用户终端发出的ARP报文的源IP地址和源MAC地址加入ARP表中,从而使用户可以上网通信,否则,丢弃该报文,该用户不能上网通信。该方法可以防止以IP地址欺骗的方法盗用他人IP地址上网。


某技术公司指控某通讯公司制造的一款交换机侵犯了上述专利权。曹建军律师团队代理某通讯公司公司参加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全部过程。


由于涉及非常复杂的技术,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进行了司法技术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某技术公司和某通讯公司双方分别提交了对涉案产品的检测方案,两检测方案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组网方式不同,具体在于在组网中是否开启DHCP中继。因涉案产品有多种功能,每一种功能都不是简单的打开某一开关来实现的,而是调用软件中的相关命令对产品进行配置来实现的。根据某技术公司的不开启DHCP中继的组网方式检测的结果,涉案产品所用技术方案落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根据某通讯公司的开启DHCP中继的组网方式检测的结果,将合法用户终端的IP地址和MAC地址加入ARP表中的时间是在用户向交换机发出ARP报文之前。而专利权利要求中,将合法用户终端的IP地址和MAC地址加入ARP表中的时间是在用户终端发出ARP报文,且交换机在合法用户地址表中检查到ARP报文中的源MAC地址和源IP地址存在匹配项之后。所以,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尽管曹建军律师团队在鉴定过程中详细阐述了应该采用某通讯公司组网方式而不应采纳某技术公司组网方式的理由,但鉴定机构还是采纳了用某技术公司组网方式检测的结果。


在一审中,曹建军律师团队从几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某通讯公司组网方式的合理性和某技术公司组网方式存在的问题:第一,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普通技术人员会得出专利技术应用的组网方式应以开户DHCP中继为前提;第二,普通技术人通过阅读涉案产品的《用户手册》,在使用涉案产品时会使用开启DHCP中继的组网方式;第三,用涉案交换机进行跨网段组网时,开启DHCP中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共识,某技术公司关联公司发布的《DHCP技术白皮书》就提及不开DHCP中继的缺陷;第四,某技术公司提不出任何不开启DHCP中继的组网实例。鉴定中某技术公司提出的组网方式只是为了诉讼而专门提出的而在实践中不会使用的组网方式。曹建军律师团队还指出了鉴定意见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最终法院采纳了曹建军律师团队的意见,没有采信鉴定意见,判决驳回某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某技术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将开启DHCP中继作为隐含的技术特征解读到权利要求中,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而是错误的。曹建军律师团队认为,一审判决并未将开启DHCP中继作为隐含的技术特征解读到权利要求中,而是将其作为正确使用涉案产品的组网方式,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某技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驳回了某技术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案极为特殊,一是涉及非常专业的专利知识,以及复杂的技术知识;二是在司法技术鉴定中出现用不同检测方案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这种情况在中外专利侵权诉讼史上基本上没有出现过;三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司法技术鉴定程序却没有采纳司法技术鉴定的意见,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非常少见。


本案对产品在不同情况下使用呈现不同技术方案时,如何综合考虑专利文件的内容、涉案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正常使用涉案产品的方式,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等正确判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具有典型意义。


本案的胜诉,除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充分地发挥了专业特长外,与技术人员之间非常好地沟通、协调配合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资料来源 | 深圳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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