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关键词解读2023广东数据法律服务学术会议2023年11月22日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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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到国标: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对平台个人信息处理者规定了“守门人义务”:(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建议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对自身个人信息保护合法合规情况、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于平台的分类分级,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律师行业的新业务与新机遇:日常数据合规业务的咨询和指导、担任监督委员会外部委员、增加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处理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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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数据产权三权分置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又称“数据二十条”,首次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但是,“数据二十条”是政策,里面提及的“产权”是经济学概念,无法直接向法律上的“权利”概念等价转换。因此,数据“三权分置”如何得到法律表达即成为难题。


解决此难题,可以借鉴权利分割理论,将用户的数据所有权与企业的数据用益权相分离,用户(数据来源者)享有数据所有权,企业(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依规控制的数据享有数据用益权。三权分置中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就是数据用益权在三个不同阶段的具体权能之表现形式——在数据采集阶段表现为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数据加工阶段表现为数据加工使用权,制作为产品后表现为数据产品经营权。


数据、信息和隐私三个概念必须加以区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可携带权并不针对信息,而是针对数据的,信息无法携带,可携带的是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数据作为载体可以分为内容层和符号层,信息即为数据的内容层,其中可能包含构成隐私的私密信息,如果将数据等同于信息,信息又大部分都属于隐私,那么就会造成最后可流通的数据等于0,所以这三个概念必须由点到线、由线到集体,按照“隐私权>个人信息>数据权利”的位阶来理解。


建议数据产权应以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隐私和国家公共利益为前提,类比知识产权,建立数据产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和FRAND协议,并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三种类型,“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种级别来确权授权。


律师行业新的业务方向——数据信托,即律师作为受托人接受用户(数据来源者)的委托,将大量数据汇集到一个平台,由律师对数据进行独立的管理、处分和风险隔离,以自己的名义与数据使用人实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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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权分置到四权分置——以数据收益分配权为核心


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还可以将收益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规定,化“三权”为“四权”。


收益权向来就是产权的单独组成部分之一,是所有权等传统产权所涵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之一,历史上各种类型产权制度都包含了收益归属的规定,其设立的最终目的在于确保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为特定或不特定主体所享有;从与其他产权的衔接来看,数据要素的持有、加工使用和产品经营是数据流转的过程,数据收益则是数据流转结出的果实,相互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关联,而且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并不能完全有效涵盖收益权,其具体内容和规制侧重点并不相同;从现实来看,现有立法中有关数据收益权规定不明,导致数据要素收益难以惠及社会公众。故此,在后续的数据产权体系建设中可以考虑将收益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规定,化“三权”为“四权”。


建议以共票理论优化数据产权与利益分配。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通过收益分配权利的确立,确保个人、企业、公共数据的价值收益共享,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


此外,建议以“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来重构数据交易平台反垄断竞争认定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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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知识产权保护及数据合规


人工智能时代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数据来源合法问题、知识产权问题、数据滥用及不正当行为、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隐私问题等。其中,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是核心问题之一。


建议首先要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立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不可能做到数据绝对的真实、准确、客观,面对复杂的大数据样本,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者应当秉持守正创新、不主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而对人工智能的监管应当是规范与促进性并行,应以事前的自律守正、事后的公正处罚为规制思路。


第二,借鉴“安全港”制度。对于数据训练,可以考虑采用互联网诞生之初给网络服务商设置“安全港”责任的做法,待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实践一段时间再作调整。具体而言,可采取注释说明的方式表明数据来源,或者提供可追溯的透明机制。


第三,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解决授权难题。在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授权过程中,可考虑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某一领域的作品授权,减少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者的数据合法性风险,也可以通过延展代理机制保证权利人的获酬机会。


第四,利用开放授权的数据资源。以主流的深度学习框架为例,目前人工智能在软件技术开发上都使用开源许可证。在训练数据库作品的使用也建议使用开源资源,推动更多科学作品开放授权,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数据的开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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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益法治保障的深圳实践——以深圳数据交易所动态合规体系建设为例


深圳数据交易所在全国首创的动态合规体系。其目标是以合规为核心构建可信高效的数据交易流通环境,在严守合规底线,不降低合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标准”“合规师”“信用”与“人工智能”等要素进行范式创新实现动态合规,最终达到法治社会建设与信用社会建设的双重效果,从而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构建良好数据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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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交易合规与风险防控


数据交易和挖掘数据价值的前提基础是企业合规。


企业顺利开展数据交易的合规要点和风险防范的路径:在评估数据产品的合规性方面,主要会从主体合规、标的合规、流通合规三个方面,以及合法、安全、诚信、权益保障四个维度进行审查;在企业防范数据合规风险方面,建议企业建立有效的数据合规体系,设置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岗位和负责人,开展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培养专业人才、聘请外部专家定期进行个人保护审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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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紧锣密鼓出台,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数据要素合法合规流通,并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赋能。政府部门、行业机构均对此做出有益尝试:


2023年2月,深圳数据交易所正式启动“动态合规”体系改革,探索打造国内数据要素流通法治化营商环境高地。至今已取得推动制定《数据交易标的合规评估规范》地方标准,打造数据交易动态合规协同监管试点,率先开展数据合规评估第三方服务业培育,初步构建数据商、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数据交易合规师三大主体的信用评级机制等成果。


2023年6月16日,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先行先试打造的全国首个“数据要素全生态产业园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揭牌。该中心优化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将“按服务供给”升级至“按场景供给”和“精准化供给”新模式,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制定公共法律服务特色化服务清单,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合规建设、商事调解、公证服务、司法鉴定”等“订单式”服务场景和服务产品,实现法律服务与企业需求的精准匹配、有效对接。


广东省律师协会持续发力,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数据要素合法合规流通。在人才培养方面,积极组织合规与风控委员参与和支持深圳数据交易所DEXCO(数据交易合规师 )的培训认证工作,目前已培养100余名认证律师;在法律服务产品方面,已研发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数据交易标的合规评估等服务产品;在专业成果方面,参与编制《跨境数据流通合规与技术应用白皮书(2023)》《国企数据交易指引》《数据交易合规评估规范》《数据经纪人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等标准。


据悉,本次2023广东数据法律服务学术会议主题为“强化数据法律服务前瞻性研究 助力高质量数字中国建设”。这是继今年6月全国首个“数据要素全生态产业园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深圳揭牌后,又一数据要素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活动落地深圳。


广东省政协常委、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毕亚林,广东省律师协会监事长黄振辉、副监事长汪腾锋,深圳交易集团总经理梁敏华,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局长王显军,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斌,深圳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红光、副总经理王腾等出席会议。我省数据领域律师、行业专家、知名教授、知名企业代表、企业法务代表等近两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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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亚林在致辞中表示,本次会议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数字中国建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的一项具体举措。接下来,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加强数据法律服务的人才培养,加强数据法律服务的研究和创新,加强与政、商、学各界的协作,共同推动数据法律服务的法治化建设,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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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显军在致辞中表示,2023年以来,福田区司法局立足服务辖区重点产业,依托丰富法律资源,联合深圳数据交易所先行先试在深科技城正式揭牌全国首个“数据要素全生态产业园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下来,福田区司法局也将继续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多措并举推动数据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共同打造深圳数据交易生态圈,为助力深圳打造全球数字先锋城市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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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斌在致辞中表示,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进步带来了新的动力,同时也给法律服务带来了全新的需求。面对日益增加的数据应用场景和相关争议类型,不仅需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素质提升,还需要通过案例分享、信息交流等方式,加深与技术、伦理等其他领域专家的互动与合作,实现数据行业和法律行业的良性互动,共同探索前瞻性数据法律服务的新思路,推动数据法律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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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光在致辞中表示,深圳数据交易所一直从合规保障、流通支撑、供需衔接、生态发展四方面,打造覆盖数据交易全链条的服务能力,释放数据的价值,推动数据产业乃至数字经济的发展。未来希望发挥各方在各区域及领域优势,共同致力于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数据要素流通技术开源社区的合作,参与相关行业标准制定等,实现生态共建,资源共享,共同加快释放数据要素创新动能。


本次学术会议以“主题演讲+思辨”方式举行,围绕大型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数据合规实践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及数据合规、数据权益法治保障、企业数据交易合规与风险防范六个主题,旨在探讨如何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助力企业数据合规、安全、顺畅流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信息法中心主任张新宝,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杨东,深圳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合规部负责人王青兰,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兰兰受邀作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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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环节以“数据资产入表面面观”“从《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看监管思路重构”“企业如何合法合规进行数据交易”为主题展开讨论,通过数据领域专家、学者与律师“零距离”交流探讨,深入剖析数据领域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热点问题,梳理出关于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跨境、数据交易等环节涉及法律风险及解决办法,为数据法律服务赋能数字经济,助力高质量的数字中国建设提供了前瞻性的理论支撑和实务价值。


广东省律师协会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锚定省委“1310”具体部署,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数字中国建设,抢抓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机遇,引领全省律师关注数据领域业务发展,协同产业链条其他主体,重点培养一批懂数据、懂交易、懂合规的律师,加强法治人才储备,培育数据经济市场,挖掘数据资产价值,让广大律师为数字中国建设发挥主动作用,加速实现法律服务与企业需求的精准匹配、有效对接,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