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 首页
  • 协会介绍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行业党建
  • 会员服务
    • 投诉中心
    • 维权中心
  • 行业资讯
    • 协会动态
    • 协会通知
    • 其他通知
    • 招聘信息
    • 《广东律师》
    • 宣传视频
  • 行业规章
    • 法律法规
    • 政策文件
    • 组织规范
    • 行为规范
    • 业务规范
    • 实习规范
  • 信用信息平台
  • 涉外工作
    •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
    • 广东涉外法律服务网
"律满意"登录

广东律师40年 | 为全民普法提供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发布时间:2020-12-03 阅读次数:1次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参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将通过本号进行网络投票,敬请留意!


此案也是法的严格规则主义与能动裁定主义的平衡与统一,又触及立法层面对于柜员机的属性及类案的行为定性和法律适用,法权的严肃性与随意性的适用和统一的矛盾,对于类案的是否刑事化及如何刑事化又触及立法上思考,许某案的深远意义已经远超案件本身的争论,而是人与机器共存时代的深度理性思考。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许某盗窃案》


 

办案律师:张新强





 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许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到广州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时,无意间发现ATM机出现异常,可超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款,便使用其银行卡通过故障ATM机先后170次取款共计17.4万元并携款逃匿。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以许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12月,许某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省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某五年有期徒刑,罚金2万元并退赔所取现金。2008年5月,省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于同年8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该案因每个人均是持卡人,事关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当媒体一报道引发全民关注和争论,争议主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性?能否认定盗窃金融机构?一审判无期二审骤然改判五年,量刑是否合理?此案媒体网络热议如潮可谓中国法治史上对于个案关注和评论最多的个案,无疑为全民普法提供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许某案一审判后因量刑过重引发质疑进而引发对定罪的争议,有罪论者认为明知故障而逾百次恶意取款已经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对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还是侵占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略有分歧,无罪论者则认为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自己的密码,取款行为是公开的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犯罪特征,是一种民事交易行为。司法的规范化判断与现实的实践冲突又促进我们反思传统刑法与人工智能代时代刑法的适用的思维方式改变。此案也是法的严格规则主义与能动裁定主义的平衡与统一,又触及立法层面对于柜员机的属性及类案的行为定性和法律适用,法权的严肃性与随意性的适用和统一的矛盾,对于类案的是否刑事化及如何刑事化又触及立法上思考,许某案的深远意义已经远超案件本身的争论,而是人与机器共存时代的深度理性思考。


法院的最终判决充分考虑到许某系临时起意,许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此案柜员机发生故障与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钱财有所区别,犯罪情节较轻,综合考虑重审改判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此案的判决坚守了法律的正义也受到社会舆论的充分肯定。该案的判决能够充分考虑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使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得到贯彻实施,推动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刑法特殊减轻制度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为类案处理提供指引。此案已然将成为中国法治史上一部鲜活的经典案例。


张新强律师是许某案二审辩护人,以法理情与罪与罚,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等方面充分阐释和辩护,使本案在实践和法理上成为中国法治史上一典型案例,彰显广东律师的专业和理论水平。该案曾入选“2008中国十大法治事件”。



资料来源 | 广州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


 ▊ 广东律师40年·40案候选名单回顾

《为原中越自卫反击战军转干部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代理鹤山市某胶厂333位员工劳动争议维权案》


《为政府方引进埃克森美孚惠州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李某与东莞某塑胶五金制品厂健康权纠纷案》


《供用气合同纠纷》

《对潘某某涉嫌抢劫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揭阳市某局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被驳回案》

《佛山张某鹏“电击双手”人身损害赔偿案》


《“9•21”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列索赔案件之首宗案件》

《欧某诉某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决定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条:广东律师40年 | 对深化深圳国有企业改革具有积极示范效应
下一条:广东律师40年 | 对深化深圳国有企业改革具有积极示范效应
广东省律师协会
  • 咨询电话: (020) 66826388
  • 邮       编: 510623
  • 中心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
协会介绍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架构
行业党建
会员服务
投诉中心
维权中心
行业资讯
协会动态
协会通知
其他通知
招聘信息
《广东律师》
宣传视频
行业规章
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
组织规范
行为规范
业务规范
实习规范
信用信息平台
涉外工作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
广东涉外法律服务网

友情链接:

  • 广东省司法厅
  • 中国律师网
  • 广东法院网
  • 广州仲裁委员会服务律师平台
  • 中国仲裁在线
  • 广东财经大学
  • 华南科技大学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北大法宝
  • 无讼案例
  • 香港仲裁会
  •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澳门律师工会
  • 香港大律师工会
法律声明隐私政策
Copyright © 2000 ~ 2026 广东省律师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6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