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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40年 | “共享单车”消费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

发布时间:2020-12-03 阅读次数:1次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参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将通过本号进行网络投票,敬请留意!


本案所取得的结果为解决“共享单车”领域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规范企业有序经营的问题提供了参照和指引,对于新业态经济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小鸣”共享单车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



办案律师:

陈北元、方圳斌





案件说明

前两年,共享单车行业发展发生“寒冬”,小鸣单车等多家共享单车企业不断被传出经营异常的消息。市场竞争机制下,企业遭遇经营困境本不足为奇,但由于共享单车企业普遍在押金收取、存管及退还方面存在缺陷,引发了消费者押金退款难、维权难等问题,产生了大量消费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的积累直接影响了民生环境,破坏了社会和谐,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为保护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责,2017年1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以其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等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等诉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后,于2017年12月22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并将案件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以网络直播形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一审庭审中,原告方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二、责令被告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三、责令被告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四、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紧紧围绕本案事实,具体阐释了三个理由:“一、被告提供的‘小鸣单车’服务在押金收取、存管及退还方面存在缺陷并已出现押金退还逾期;二、原告就被告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经履行了公益性职责;三、被告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认定了如下事实:2016年7月29日,被告广州悦骑公司成立之后,被告广州悦骑公司通过开发的“小鸣单车”APP向消费者提供“小鸣单车”服务。消费者使用被告广州悦骑公司的小鸣单车,需先下载手机APP进行注册并交纳199元押金,退还押金只基于消费者申请,被告广州悦骑公司承诺在退押申请后的1-7个工作日内,押金予以原路退还。自2017年8月份开始,原告省消委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被告广州悦骑公司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截止至2017年12月8日,原告省消委会共收到消费者对被告广州悦骑公司的投诉2952件次。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前提下,认定了被告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承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如不能满足退还押金的承诺,则对新注册消费者暂停收取押金,同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鸣单车”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告;


二、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公众足以知晓的方式向消费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涉及消费者押金安全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等信息,将披露内容向注册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州日报》A1版和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四、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调查取证、委托律师代理的合理费用共计23054元。


案件影响

纵观本案,作为“共享单车”消费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了市场公共秩序。广东省消委会就此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核心在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的是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难点问题,其目的不仅仅局限于解决当下的押金退还问题,更希望通过押金“专款专用”“第三方监管”及“免押金服务”等诉讼请求的提出,以司法判决推动共享单车营销模式科学化、合理化,实现行业规范有序、健康长远发展,给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体验和无忧的维权保障。本案所取得的结果为解决“共享单车”领域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规范企业有序经营的问题提供了参照和指引,对于新业态经济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资料来源 | 广州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


 ▊ 广东律师40年·40案候选名单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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