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0月,时任深圳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徐建,接待了深圳宝安土洋公司和深圳信息公司两方当事人。他们因初次合作蚕丝生意怕对方违约,拟授权律师做履约监督人。土洋公司愿出押金200万元,信息公司愿出押金6万元,谁违约就由律师决定,将押金付给守约方。
这事让徐建很为难。依照现行法律,做生意发生争议,应由法院或仲裁委裁判。但当事人却自愿授权给律师,该不该做呢?经过讨论认为:按照民法意思自治和民事权利可以约定的原则,当事人选定由律师裁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可为行为,况且双方有押金在,执行也不成问题。加上那时的特区正值激情燃烧的岁月,提倡改革创新。徐建记得时任全国民法研究会会长佟柔说过,“有法依法,无法依惯例,无惯例依法理”,国外有临时仲裁的做法,中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也有临时仲裁的规定,可以一试,哪怕试错!
于是,深圳经贸所和信息公司、土洋公司签订了履约监管协议,双方押金也都汇到深圳经贸所账户。在此后的履约过程中,由于土洋公司生丝的商检证过期,导致信息公司的出口指标作废。信息公司便要求律师将对方的押金做为赔偿。经过反复权衡,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和改革创新的高度,徐建决定冒一次险。
正巧徐建刚代理了美孚石油公司诉深圳石油公司的仲裁案,那是中国贸仲深圳分会成立后的第一案。徐建根据仲裁的程序按葫芦画瓢,由徐建担任首裁,由段毅和王延放律师担任边裁,组成临时仲裁庭。1985年12月23日,临时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先由双方提交证据,互相质证,进行辩论。最后徐建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于是休庭合议。三位仲裁员一致认为土洋公司违约证据确凿,给信息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考虑到损失不会超过40万人民币,故决定将160万押金退还给土洋公司。12月25日,临时仲裁庭恢复开庭,口头宣布将土洋公司40万违约金裁决给信息公司,并当场交付了支票。12月31日,深圳经贸所制作了书面《裁决书》寄给了双方,本案裁决执行完毕。
事后,土洋公司不服,以“私设公堂,违法裁判”向深圳中院提出撤销裁决的诉讼,法院不予立案,他们又告到了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经调查认为“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授权进行裁决,是民间仲裁的有益探索,不应撤销,但使用裁决书形式不当,应当改进,下不为例。”因此,我国再也没有出现临时民间仲裁。
最近,广东省政协编写的《敢为人先——改革开放广东一千个第一》也认为“中国民间第一裁”必将对我国现在的仲裁的改革立法起到重要的标本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