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敬畏,行为有尺度”
2018-02-13
“心中有敬畏,行为有尺度”
(春英律师)
近期,广州某律师因违反法庭规则和看守所管理规则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一事引起行业内热议。我认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依法规范执业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更应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执业纪律;更应将精力聚焦于如何着力提升自身刑事辩护水平;更应坚持“用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的理念来指导自身执业活动。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首先律师自己就要依法行事,执业活动更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
过去十年来,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联合或单独颁布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尤其是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我们每一位律师既要格外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也要共同维护好律师执业的大环境,更要树立起“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正确认识。当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权利在不断得到保障和提升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对我们刑事辩护规范化的更高要求。靠“踩红线、博眼球”随意滥用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将越来越没有市场,并最终被司法改革的历史洪流所淹没。
正如在去年九月,全国律协“刑事辩护与律师制度改革专题研讨班”全体学员共同发表的《倡议书》中所言,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珍惜职业荣誉,自尊、自爱、自律。正确处理与司法人员关系,共同维护司法秩序,彼此尊重、平等对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尊重法庭,不在庭外发表不利于法庭公正审判的不当言论。对违规违纪律师予以批评教育,坚决支持律师协会依法依规惩戒工作,共同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和职业尊严。”我们每一名律师都应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律师声誉和职业尊严,在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上,奏响律师规范执业的主旋律。
广东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