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依法执业,强律者之师;合法维权,铸职业尊严
2018-02-13
依法执业,强律者之师;合法维权,铸职业尊严。
文|杨杰林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依法对于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隋牧青律师做出了【粤司罚决子[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隋牧青律师执业证书。主要理由涉及隋牧青在2014年4月北京海定区法院担任辩护人开庭期间多次扰乱法庭纪律;二是在2017年1月在四川新津县看守所会见期间违规传递物品、使用手机拍照,拒不改正。在刑辩律师看来,两个常识性错误为什么会出现在一个1999年开始执业的资深律师身上,值得我们深思。
近几年,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已经成为了法律执业共同体的共识。但在规范司法办案的同时,我们也偶尔会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个别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时常偏离案件事实本身,习惯于使用所谓的“程序辩护”影响正常的庭审程序和秩序,更有胜者故意诱导当事人及其亲属,利用对抗司法机关等手段来谋取一些非理性的诉求。诚然,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应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第一要旨,但对于律师而言依法执业是基础,合法维权是手段,只有基础和方法正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充分的保障。
一、律师是中国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和使命
在中国法治体制构架当中,公、检、法、律是一个职责有所侧重却又有机统一的法律共同体。大家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现如今,很多律师认为律师执业缺乏执业尊严和成就感,但在律师职业市场化改革之前,公职律师的社会地位一向等同甚至高于公、检、法公职人员,原因何在?因为当时的公职律师的价值追求是公平与正义,而不是经济利益。经过几十年的市场经济洗礼,律师行业的整个价值导向从社会正义的追求,慢慢转变为了商业利益的最大化,法律有时成为了律师的一种牟利工具,对律师行业而言是一种悲哀。信念缺失进而引发的是律师个体执业方法和理念的转变,人心浮躁背后,专业功底变得不再重要,哗众取宠反而更有机会“成名”。
然而,这种价值导向显然是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社会真正需要的,是公、检、法、律基于一个司法体制,做到各司其职,查明每一个案件事实,让每一个人在法律上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二、律师的权利与职责均源于《律师法》,依法执业是律师的基本操守
法治社会,任何一种权利均来自于法律授权许可,律师,也不例外。在《律师法》当中对于律师的各项法定权利和注意义务都有了明确规定,作为执业者而言,依法执业是天职。虽然,在不同角度对于法律规定会有一些不同的理解,但一旦突破了法治架构下律师的职权,影响的不仅仅会是律师的权益,更会损害社会和当事人的权益。违法执业的第一个受害者,不是别人,正是律师本身。隋牧青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警示。
律师,号称律者之师,对于各项法律规定应当了然于胸。在庭审过程中,遵守法庭纪律是基本的执业操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遵守监所规定亦是如此。只有大家都遵守同一个司法规则,在行使律师权利时,律师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三、合法维权才能维护合法权益,律师是法治的基石不应成为牟利的工具
突破规则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在制造问题。每一个当事人聘请辩护人,所期待的都应当是律师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专业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违法的执业行为,虽然短时间内可以满足家属的非理性诉求,但对于案件本身而言毫无意义,更多时候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只有依法从事各种律师事务,确保在执业过程中没有问题,律师的工作才有意义。纵观近些年来被依法处理的律师同仁,有几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才选择铤而走险?绝大部分都是因为名利的诱惑,才走向了违法执业的深渊。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忘记,律师所行使的每一项权利都是法律赋予你的,社会需要的是一个依法执业的律师,而不是一个只懂法律的个体。
四、提升执业理念,增强专业技能,才能拥有职业尊严
新时代下,三十几万律师同仁已经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已经不仅仅要求律师只是一个可以提供法律知识的专业人群,而是需要律师能够站在整个法治社会构建的层面,积极发挥律师的社会属性,只有将整个律师行业的服务理念回归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来,我们才能无所畏惧。
专业技能,是律师的立足之本,而专业的体现之一就是理解法律、遵守法律,如果一名律师,都不能依靠法律赋予的能量,都缺乏对于法律的信仰,那么我们又靠什么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赢得法律执业共同体的尊重。
律师行业的荣耀,需要全体同仁共同铸造,希望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律师同仁都能严守执业操守,依法执业,合法维权,真正发挥出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力量。
广东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