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 首页
  • 协会介绍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行业党建
  • 会员服务
    • 投诉中心
    • 维权中心
  • 行业资讯
    • 协会动态
    • 协会通知
    • 其他通知
    • 招聘信息
    • 《广东律师》
    • 宣传视频
  • 行业规章
    • 法律法规
    • 政策文件
    • 组织规范
    • 行为规范
    • 业务规范
    • 实习规范
  • 信用信息平台
  • 涉外工作
    •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
    • 广东涉外法律服务网
"律满意"登录

广东省律师协会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6 阅读次数:30次

广东省律师协会考勤管理办法

(2019年1月22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考勤管理,保障本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委员会成员等考勤对象参加本会及其有关机构举办的会议、培训班等活动的出勤情况。

第三条 参加本会举办的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职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重大培训等活动的人员应按要求依时参加、签到,不得迟到、早退。参加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供有效证明。

第四条 举办各类会议时,会务人员应对参加人员进行考勤,对出勤情况统计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和监事会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现场通报,并由监事会列席人员就请假人员请假理由的合理性和请假手续的完备性进行监督通报。

第五条 考勤对象如发现通报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可报会务人员进行核实修正,修正的情况在下次同类会议上由主持人通报,并由会务人员向秘书处、监事会报备,由监事会发布修正监督通报。

第六条 本会及其有关机构在年终总结时,应将本年度考勤对象的出勤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并报监事会报备。

第七条 本办法的考勤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 副会长无法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常务理事无法参加常务理事会的、理事无法参加理事会的,应通过秘书处向会长请假。

第九条 无法参加本会及其有关机构指派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培训班等的人员,副会长应应通过秘书处向会长请假;其他人员应通过委员会主任向召集人请假,并向秘书处报备。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无法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要求要参加的会议或活动的,应通过委员会秘书长向召集人请假,并由委员会秘书长向秘书处报备。

第十一条 请假人员请假时应当履行完整的手续,并提供有效证明;请假是否有效以审批人的意见为准,请假人员向秘书处报备时应提供审批人的同意证明,否则视为请假未经批准。

第十二条 对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的人员,按照本会的相应规则处理。

对已报名,实际未请假而缺席的人员,本会可根据情况进行通报,并取消其下一次参加省律协举办的培训、研讨、论坛等活动资格。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考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表:

1.会长办公会请假单

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请假单

3.委员会请假单

4.本会及其有关机构指派参加的请假单

附表.docx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述职考核规定
下一条:律师代表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
  • 咨询电话: (020) 66826388
  • 邮       编: 510623
  • 中心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
协会介绍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架构
行业党建
会员服务
投诉中心
维权中心
行业资讯
协会动态
协会通知
其他通知
招聘信息
《广东律师》
宣传视频
行业规章
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
组织规范
行为规范
业务规范
实习规范
信用信息平台
涉外工作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
广东涉外法律服务网

友情链接:

  • 广东省司法厅
  • 中国律师网
  • 广东法院网
  • 广州仲裁委员会服务律师平台
  • 中国仲裁在线
  • 广东财经大学
  • 华南科技大学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北大法宝
  • 无讼案例
  • 香港仲裁会
  •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澳门律师工会
  • 香港大律师工会
法律声明隐私政策
Copyright © 2000 ~ 2026 广东省律师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6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