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深圳中外合资企业东湖宾馆外商母公司嘉年集团破产,香港法院委派清盘官鲍威尔来深圳清算其在东湖宾馆的投资。鲍威尔聘请了时任深圳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徐建为中国法律顾问参与清算事务,中方园林公司请陈鲁涛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后,徐建律师即审查了鲍威尔作为清盘官的香港法院授权,查阅了嘉年公司投资东湖宾馆资料,走访了深圳市政府、园林公司等部门,认真研究了鲍威尔提出的四个问题:
一、中国政府如何看待他香港法院清盘官的法律地位?
二、如何处理与嘉年集团抵押权人英国莱斯集团的关系?
三、清盘应采取怎样的形式和程序?
四、清盘所得款项能否自由汇出,是否要纳税?
针对以上问题,徐建律师依照“有法依法、无法依惯例、无惯例依法理”的原则,参考了香港、台湾的相关案例,回答了鲍威尔的问题。特别指出清盘范围是东湖宾馆外方的股权而不是东湖宾馆的资产。通过股权转让所得的款项在清理内地债务和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香港。鲍威尔对此表示满意。但在谈判中,与中方产生矛盾形成了僵局,主要分歧是:
一、中方不承认鲍威尔代表嘉年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中方不同意将嘉年公司的股权按最高拍卖价出售。
三、中方利用优先购买权,拟将港方股权压低价买进。
针对对方的错误观点和作法,在十几轮的谈判中,徐建律师针锋相对反复向对方宣讲法律,分析情理并指出:
一、按照国际私法,应承认香港法院授权清盘官接管嘉年集团的法律地位。否则,将来香港银行不会再放贷给港商来内地投资。
二、经营好的企业其价值必然超出投资额,应该允许超值出售,增值部分可以征税。
三、法律规定合营一方转让股权要经另一方同意,是指同意承让人的资信,而非授予一方有限制另一方选择承让人的权利。
四、法律赋予的股东一方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价格下的优先权,中方不可以压价强买。
经过反复谈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对方甚至说徐建律师出卖国家利益。徐建律师回答:作为中国律师,依法办事就是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随后,徐建律师将此案的进展情况和他的观点写了《关于东湖宾馆股权转让的意见》呈报给时任深圳市市长梁湘,得到深圳市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指示中方要依法办事,不要为不当得利损害特区形象。最后,中方以稍低于竞标最高价买下港方的股权。徐建律师也说服了鲍威尔作了让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东湖宾馆股权并购案圆满结束。鲍威尔清回近三千万港元的资产(比预计高三成),也很满意。中方又将股权转卖给一家美国公同,也取得一笔可观利润。东湖宾馆最终成为了中美合资企业,经营更好了。后来深圳政府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时,特邀徐建律师根据此案例写了“外商母公司破产涉及内地资产清偿”的专章,为全国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依据。